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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禹. 出版社. 三聯出版澳門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21年1月. 页 数. 408. 定 价. HKD 208. 装 帧. 平装. 内容简介. 本書是澳門回歸二十年來第一部具系統性的澳門基本法案例彙編本書收集1999-2019年期間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引用澳門基本法條文並作出解釋的案例內容從澳門基本法條文展開每一條文分別放置相應的法院案例並按不同爭議點來分類歸納案例裁判書。 為方便讀者查閱,本書還就裁判書關鍵詞進行歸納並製作索引。 本書既為澳門基本法研究填補空白,亦奠定相關研究和學科建設的資料基礎,實為一本不可多得的澳門法律工具書。 王禹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 概览
    • 修订过程
    • 全文内容
    • 人大解释

    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的法律

    展开2个同名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1.1.

    2.2.

    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 12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3.3.

    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〇〇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第三条“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1.1.

    2.2.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〇〇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3.3.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路氹城路氹填海区组成截至2023年9月土地总面积已扩展为33.3平方千米截至2023年底总人口为68.4万人澳门自古以来为中国领土

  3. 0. 氹(dàng)仔岛( 葡萄牙语 :Ilha da Taipa),又称凼仔岛,古称潭仔、鸡颈、龙环、 龙头环 , 中国澳门 地名,是组成中国澳门的三部分之一。 位于 澳门半岛 南方约2.5公里处,西面与广东省珠海市的 小横琴岛 隔海相望,面积6.33平方公里 [1] ,人口约10.4万人。 氹仔岛为东北至西南走向,东部为 大潭山 ,西部为 小潭山 ,中部是平地。 大潭山海拔158.2米,是氹仔岛的最高点。 氹仔通过 嘉乐庇总督大桥 、 友谊大桥 和 西湾大桥 与澳门半岛相连。 [2] 中文名. 氹仔岛. 外文名. Ilha da Taipa. 地理位置. 中国澳门. 面 积. 6.33 km² [1] 人口数量. 10.4 万. 目录. 1 历史沿革. 名称来源. 历史背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_百度百科. 个人中心. 收藏. 0有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播报 讨论 上传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发布的法律2022年8月22日澳门特区政府就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进行公开咨询。 [1] 2023年5月18日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大会18日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 [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大陆法系,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民法和商法分别成典,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由于澳门本身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 ...

  6.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经过中葡澳三地官员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十多年的努力,《澳门商法典于1999 年8 月2 日经 澳门 总督韦立奇签署,于8 月3 日以澳门政府第40 99M 号法令颁布,从1999 年11 月1 日开始生效。 《澳门商法典》 是新形势发展的必然产物。 它采取了商人主义的立法模式。 内容详尽,包括经营商业企业之一般规则、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企业外部活动及债权证券。 中文名. 澳门商法典. 作 者. 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等编.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年11月. 页 数. 348 页. 定 价. 23.0. 装 帧. 平装. ISBN. 9787562019312. 目录. 1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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