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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 · 網誌「物管非常事」. 為物業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保障業主及公眾權益. 身兼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實務及審核委員會主席和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的譚國榮先生於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網上講座上致辭。. 上月中我很高興同時以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實務 ...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常見問題. 就《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建築物管理( 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強制要求法團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事宜,市民有以下常見的問題: 1. 是否任何人士均可被視為「第三者」,並納入「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受保範圍內呢? 答 : 業主、造訪業主的親友、租客、單位佔用人、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擅自闖入者(trespasser)、政府人員均屬「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內界定的「第三者」。 如他們不幸在樓宇的公用地方遇到意外,均受保障。 但由法團直接聘任的技工和管理員,則是法團的直屬僱員,所以不在「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受保範圍之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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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風險保險就第三者因大廈公用部分及設施(例如升降機、樓梯、消防裝置等)身體受傷或死亡所招致的財務損失,提供補償。 保險公司會按有關損失支付賠償。
第三者風險保險.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聽聞一宗有關添喜大廈的案件。 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一幅混凝土簷篷倒塌,釀成一死七傷的慘劇。 法庭判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須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亦須支付巨額賠償。 可惜,該法團並沒有購備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 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添喜大廈一案凸顯了與樓宇公用部分相關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 其後,香港政府立例強制性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必須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團的財產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 強制要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相關法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 ...
第三者風險保險就第三者因大廈公用部分及設施(例如升降機、樓梯、消防裝置等)身體受傷或死亡所招致的財務損失,提供補償。 保險公司會按有關損失支付賠償。 A. 法團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 第344章) 第28條,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 1.如果法團已投購一份港幣1,000萬元保額的公眾責任保險,而保障範圍同時包括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法團是否已履行法律規定? 如果法團已投購一份港幣1,000萬元保額的公眾責任保險,而保障範圍同時包括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法團是否已履行法律規定?
強制業主立案法團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於2011年1月1日起,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 每份保單就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單一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