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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為行業訂立了專業資格,推動業界朝着專業化及優質化發展。 根據《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 物業管理服務 ,便須持有牌照。

  2. 發牌制度已於2020年8月1日實施,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現可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申領牌照。 為使業界有充分時間適應新制度,發牌制度實施後的首三年為過渡期。 於2023年8月1日過渡期完結後,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如無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即屬違法。 2. 具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若未能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有關學歷及/ 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能否申領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期間具備所須的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但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的個人可申請及獲發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3. 物業管理從業員須符合以下情況才會獲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 屬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合適人選 ; 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訂明準則 ;及

  4. (x) 如申請人聘用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 服務,該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的身分的資料; information on the identity of the licensed

  5. 發牌制度. 根據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為促進 物業管理 行業專業化、規管及推動業界發展,本港於 2020 年 8 月引入發牌制度,劃分為兩類,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牌照」。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在香港,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管服務,須持有牌照。 持牌合適人選. 不在清盤當中,或被頒布任何清盤令. 沒有接管人已獲該公司委任. 提出申請前 5 年內,並沒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不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不曾被裁定犯違紀行為. 公司每名董事均屬合適人選。 物業管理人牌照. 細分為「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只有在須持牌的物業管理公司中,就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督導角色的人員,才須持牌。 物管公司職責.

  6.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須備存: a) 物業管理公司登記冊; b) 物業管理人(第1級)登記冊; c) 物業管理人(第2級)登記冊; d)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登記冊;及 e)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登記冊。

  7. 2020年5月22日 · 《物管條例》就物管公司(即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並為物管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級)牌照及物管人(第2級)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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