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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discharge of bankruptcy,已簽發的證明書,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葉謝鄧律師行在維護破產人士權益上,一向堅持四年破產期滿,破產人士必須重獲新生。 破產人已付了代價,四年期滿是應有權利。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隨之破產人「洗底」,本行提供的《破產解除證明書》,收費$1500,內容如下:由《破產管理處》取得不反對申請 (a letter of “No Objection”),律師代表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
根據《破產規則》第 92 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 ( 註一) 聯絡受託人索取一封不會就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 ( 註二) 帶同該 封信 到 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LG1)的高等 法院 登 記處提出申請。 依循高等法院的程序辦理。 [高等法院已印製“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須知”的簡介,以協助申請人。 該份簡介可從司法機的網頁下載. 院大樓低層一樓(LG1)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及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 註 一 : 留意高等法院處理有關申請所需的時間。 註 二 :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破產人可直接經由破產管理署的電子提交系統(https://ess-public.oro.gov.hk/) 在網上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網上預約申請《開立/保留破產人儲蓄帳戶的授權信》
代辦破產解除令,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俗稱破產監),破產人通常四年後獲解除破產 申請破產解除令程序: 1.須先往破產管理署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對申請書;
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 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 ,以辦理有關申請。
破產解除證明書 有關破產期限(俗稱「坐破產監」)通常為四年,若以前從未有被裁定過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以及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破產令會在4年後自動解除 ;但如果以前曾被裁定破產,有關期限則是5年。
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毋須繳費;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證明書。 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證明書,請用英文誓章申請; 申請人須於三星期後之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時45 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 時至下午5 時30 分) 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辦事處( 低層1 樓115 室)領取破產解除證明書。 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證明書,已簽發的證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 在領取證明書時,請提供你的法院檔案編號。
現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破產管理署/我的受託人* 就本人之申請並不反對,證物 為 該署/該受託人* 發給本人之證明文件。 (其他有關事宜) 。 本人謹以至誠確認/謹此宣誓* ,此誓詞/ 誓章* 內容一概是真。 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
根據《破產規則》第 92 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再呈交「環聯信貸資料庫」(TU)作記錄,以證明自己已沒有破產令在身,乃恢復信貸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