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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場所使用者」在《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定義,與《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定義相同。

  2. A1216 2008 年29 號條例種族歧視條例》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定為違法作為;禁止基於種族而對人作出 嚴重中傷;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包括該等違法作為;授予該委員會

  3.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及2009年7月10日全面生效,目的是保障所有人不會因為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 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2. 為何需要《種族歧視條例》? 少數族裔人士佔香港人口約 8%。 由於非少數族裔人士不太熟悉某些族群的風俗、文化和語言,會因而產生偏見和定型看法。 這些偏見有時會引致歧視、騷擾及中傷。 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香港有責任禁止及消除種族歧視。 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香港亦有責任保障公約所訂明的權利在沒有任何歧視,如種族歧視或其他歧視之下得以行使 1。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他人的種族而給予較差待遇、作出種族騷擾和中傷,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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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平機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 此外,平機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並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以及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6. 種族歧視條例》(該條例)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制定,並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全面生效。 該條例規定,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均屬違法行為,以確保不同種族的人在香港皆享有平等待遇。

  7. 法會提交《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本條例 草案的模式大致上參照香港現行的禁止歧視條例,包括《性 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此外,我們也參考了在二零零四年九月至二零零五年二月進

  8.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 在《 種族歧視條例 》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9. 1.1.1 《種族歧視條例2008年制訂,其主要目的包括把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和中傷列作違法;並賦予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機會)職能,負起消除該等歧視、騷擾和中傷的工作,及促進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與共融1。 1.1.2 《種族歧視條例》第三部是關於僱傭範疇(包括其他的工作關係和事宜)2中基於種族的歧視和騷擾,並將之定為違法行為。 《種族歧視條例》第五部是有關歧視性廣告及其他違法行為。 1.2.1 本實務守則(守則)乃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63條,由平機會發出,就如何防止在僱傭範疇中基於種族的歧視和騷擾,及促進種族平等和諧,提供實用指引。

  10. 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本領、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年齡或性傾向而將他們拒諸門外。 以下的僱傭實務守則,供僱主和僱員雙方作為參考。 於工作間遭受歧視,怎麼辦? 如你發現自己遭受歧視,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說「不要」,尤其當你受到性騷擾。 記錄所發生的事情。 向朋友、家人或同事求助。 如果有工會代表,可告知工會代表。 向非政府組織或相關團體求助。 把事件告知你的僱主。 保留你的工作紀錄。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 認清你的法律權利。 平機會收到投訴後,會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 如調停不成功,你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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