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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上訴委員會. ( 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VI部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工業裝置. ( industrial plant. )包括作工業或行業用途的任何固定或活動裝置,並包括作該等用途或與該等用途有關的焚化爐; 不鬆脆的含石棉物料. ( non-friable asbestos containing material. )指於乾燥時不能用手力壓碎、粉碎或化成粉末的含石棉物料; (由 1993年第13號第2條 增補) 引擎. (

  3. 保持空氣清潔是一項艱巨而又迫切的工作,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透過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 (《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致力維護香港的空氣質素。. 2.《條例》取代了以前的《保持空氣清潔條例》。. 《保持空氣清潔條例》於1959年制定,是香港首條 ...

  4.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5.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311章) 本條例賦予環保署權力,以管制工商業的運作及建築工序所產生的空氣污染 [汽車廢氣排放由《道路交通條例》監管,環保署亦協助施行此等管制工作]。.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禁止使用高含硫量和含鉛燃料,以及露天焚燒 ...

  6.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Ai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本條例旨在就消減、禁止與管制大氣污染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 由1991 年第2 號第2 條修訂) [1983 年10 月1 日] 1983 年第303號法律公告. 第I部導言. ( 格式變更——2014 年第2 號編輯修訂紀錄) 簡稱本條例可引稱為《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7. 對於固定污染來源造成的空氣污染,主要的管制法規是《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 法例規定,凡進行指明工序,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牌照。. 此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 (火爐、烘爐及煙囪) (裝置及改裝)規例》,凡安裝或改裝火爐或煙囪,而該等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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