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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庭對你作出有利的判決。 它通常包含: 分析在審訊中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包括你的論點,法庭為何應該相信你的案情及在爭論點作出有利你的裁斷;
在結案陳詞 之後,陪審團會進行裁決。陪審團的角色在於根據證據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必須以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決定,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可能會要求重新審理。在此過程中,陪審團需僅以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和律師陳述為依據,確保其裁決 ...
證據完成後則是結案陳詞階段,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辯方律師會向法庭進行結案陳詞 (Closing Submission),分析法庭所面對的證據,有哪些疑點而法庭應當判以無罪釋放。 裁決 法庭有機會即日裁決 (Verdict),也可能押後到數星期後裁決罪名是否成立。
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審裁官案中證供是對你有利的概述。 你可概述你的證供及就為何證供顯示你所述的案情更為可信作出分析。 你可就審裁處已聽取之證供作出評論。
E. 被告人有權作結案陳詞。 他應仔細地分析所有證人的證供,並解釋為何他們的證供應被接納或拒絕。 他亦可參照相關的典據(包括案例和條例),就涉案的法律問題提出論點理據。
審訊通常分為三部份:開案陳詞、證人作供及結案陳詞。 一般來說,申索人會首先作供,其次是申索人的證人,再其次是被告 或被告公司代表,最後是被告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