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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綜援的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1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 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 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註: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資格申請。 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 (ii) 及 (iii) 項的居港規定。 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申請人發放援助。 B. 經濟狀況調查.

  2.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公共福利金計劃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緊急救濟 監察機制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 資訊欄 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 家庭服務 兒童照顧服務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其他支援服務 資訊欄 安老服務 社區支援 社區照顧

  3. 由本署委託非政府機構( 營運機構) 營運的就業支援服務,目的是透過以家庭為基礎的綜合就業支援服務,協助健全綜援申領人克服##就業障礙, 增強受僱能力,以便早日覓得有薪工作。. 這些服務包括: 為失業綜援申領人及最年幼子女年齡介乎12 至14歲的綜援單親家 ...

  4. 申請綜援過程中,何種情況下可豁免出售自住物業,保留作自住之用? 自住物業的處理和計算方法如下:如家庭中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計算。

  5. 2024年10月27日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透過每月提供經濟援助予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應付生活基本需要。. 《港生活》編輯整合出綜援申請的詳情,包括綜援申請資格、資產限額、援助金額及其他津貼等資料,助有需要人士申請。. 社會福利署 ...

  6. 申請綜援過程中,何種情況下可豁免出售自住物業,保留作自住之用? 自住物業的處理和計算方法如下:如家庭中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 康欠佳的成員,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計算。

  7. 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1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8. 2019年2月20日 · 立法會二十一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人擁有的自住物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和政府熱線1823的網頁均訂明,社會福利署(社署)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進行資產審查時自住物業的處理及計入資產方式:(i)申請人的家庭如有年老、殘疾或經 ...

  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為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了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申請資格. 1.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 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 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2.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綜援計劃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的資產總值需低於限額。 (見下文) 請留意,就申請綜援而言,年滿65歲人士,會被界定為長者。 3.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0.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綜援計劃以入息補助方法提供安全網,協助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你可透過此網頁了解申請資格、援助金類別及申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