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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立臺灣大學 111 年度學生繳費標準一覽表. 111 年5 月24 日第312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學士班每學期收費標準. ( 單位:新台幣. 附註: 正常修業年限內學士班學生,繳交全額學、雜費。 但醫學系7 年級實習生免繳學、雜費;以下系級因實習僅收取全額學費及5 分之4 之雜費:牙醫系6年級、職能治療學系4 年級、物理治療學系四年制4 年級及同系六年制6年級 ( 年制互轉生限減免一學年)。 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 ( 不含體育學分) 在10學分 ( 含) 以上者,收取全額學、雜費;在9.5學分 ( 含) 以下者,除依其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費外,並依所屬學院之標準收取雜費。 教育學分費另計;聽講實習另收「語言實習費」;生物技術學程另收「生物學程費」。

  2. 國立臺灣大學112年度學生繳費標準一覽表. 112 年5 月23 日第314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來校訪問學生收費標準. ( 單位:新臺幣. 其他相關規定:報名費僅收一次,於報名時繳交,其餘費用至遲需於入學前一個月內繳交;聽講實習另收「語言實習費」。 二、赴境外研修學生收費標準. ( 單位:新臺幣. 其他相關規定: 有關學生收費,除計畫主辦單位另行專案簽准者外,依上列原則辦理。 各項計畫費依主辦單位公告時間繳交,一經繳交,無論是否全程參與,皆不予退還。 學雜費之退費,依本校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辦理。 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收費標準. ( 單位:新臺幣. 四、其他費用. ( 單位:新臺幣/ 元)

  3. 國立臺灣大學112學年度碩、博士班每學期繳費標準 (不含在職專班及 GMBA) 112年5月23日第3146次行政會議通過 文學院、社會科學 院、法律 學院 理學院、生農學 院、生命 科學院、共同教育 中心統計 碩士學位 學程 工學院、電資學 院、重點 科技研究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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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至全國繳費網→學雜費→大專院校→於下拉式選單中點選「國立臺灣大學」,再輸入繳費單上的繳費帳號。 (需扣手續費10元。 跨行匯款:解款銀行為「中國信託忠孝分行」,戶名為「國立臺灣大學 405 專戶」,帳號請見個人繳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