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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了一般自宅火險的購買、理賠注意事項,以及裝修問題之外,李澤祥建議在購買火險時,也可以加買「鄰居險」之類的附加保險,保額頂多增加1~2000元,卻在真正發生火災時能發揮「減少糾紛」的困擾。

  2. 2005年10月10日 · 保險契約的轉讓: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契約主體的變更。保險契約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險契約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

  3.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

  4. 由於理賠計算上牽涉到「保險金額」、「重置損失金額」及「標的物重置價值」三項計算因素,茲以案例說明其變化: 假設一工廠投保火險,保單即將屆一年時發生保險事故,於理算過程中,查證各項價值如下: A.保險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

  5. 2005年9月21日 · 銀行應收帳款投保 費率大不同.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對應收帳款承購新規範與新巴塞爾協定效應,銀行移轉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風險的需求大增,金管會最近相繼同意保險業推出這類應收帳款信用保險,保險費率低於銀行手續費,銀行在移轉風險 ...

  6.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勞委會建議,若採掛號郵局,雇主可將掛號執據與自行留存的加、退保表影本一併存檔,方便日後查詢。 由於勞保局受理加保、退保勞保是採申報制,所以即使員工早就離職,雇主晚了幾天才向勞保局申報,雇主還是要付這段期間的保費。 目前勞保局計算保費,全月不論大月或小月,如2月僅28天,1月、3月有31天,保費一律以30日計算。

  7. 根據健保法相關法規的規定,「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身分參加健保」、「同為配偶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不過,由於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重複投保,且無罰則,所以重複保的情況不少。 以月薪3萬元的上班族來說,每月的健保費是414元,加一名眷口,健保費就是828元,如果有其他人重複為眷口投保,這位月薪3萬元的上班族,一年就等於多繳了4,968元的健保費。 健保的月投保薪資表,比勞保的月投保薪資表還高出許多級,只要月投保薪資在7萬6,500元以上,健保費就破千元,高薪的上班族重複投保,等於虧更多。 上班族萬一重複投保健保,根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其重複繳納的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以在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的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