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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 警長曾家輝馬上報告開槍事件,當時曾志健清醒,其後由救護車送院治理,途中被捕。 他曾接受手術,並從身體找回子彈。 警員23505受襲後背部及上肢兩側受傷。 4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曾志健與3人另涉潛逃案,包括:王愷銘(案發20歲,現23歲)、黃姓男生(案發14歲,現17歲)及倉庫管理員葉豪(案發32歲,現35歲)。 4人今各自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情:「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負責安排,有同夥已離港. 案情指,獲保釋的首4名被告,在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的安排下,於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至不必面對刑事程序之目的。 第五被告葉豪及同夥(即其他頻道成員)在附近把風及協助。 惟美國領事館要求4人離開。
2023年9月28日 · 案情續指,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拔出配槍戒備,他身上另有一把雷明登布袋彈槍,但槍內沒有子彈。 曾家輝見同袍遇襲上前救助,曾志健轉而用金屬棒擊打曾家輝持槍的前臂,曾家輝「正當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曾志健身軀發射一槍,此時有另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但隨即被警員制服。 曾志健被送院治理,手術後撿出彈頭,鑑於其狀況,警方沒有即時警誡。...
2023年10月18日 · 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 求情信指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 嚴官今判刑時,提到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及在暴動案中槍受傷須進行手術,他在潛逃窩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已吸取慘痛教訓,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他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嚴官指是次暴動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是有計劃地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當時在示威人群中,他身穿黑衣、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曾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他自備盾牌和金屬棒等亦顯示他有備而來,在場恃人多勢眾而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2023年9月28日 · 警署警長曾家輝見狀上前協助,惟隨即被示威者攻擊,當曾志健以金屬棒擊打對方持槍的右前臂時,曾家輝正當地執行職務,而合法使用武力,向曾志健身體發射一槍,使他倒地。 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惟隨即被制服。 在場人士聞槍聲四散,曾志健被送院治理途中,被警方以襲警罪拘捕,因應其身體情況,未有即時施行警誡。 他做手術後,警方檢走該子彈。 庭上另播放案發閉路片段,顯示警員向曾志健開槍,坐在犯人欄中的曾一直低頭。 案情:「升旗易得道」成員助匿藏. 承諾安排潛逃.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曾志健與馮清華、王愷銘及黃姓少年,涉及暴動、非法集結等案件,於 2020 年起沒有出庭應訊。
2023年10月19日 · 現年22歲的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以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 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嚴官昨判刑時指,荃灣暴動案中,暴徒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是有計劃地在國慶日發起,被告曾志健當時在人群中,他身穿黑衣、戴頭盔、呼吸器、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顯示他有備而來,並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被告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在場恃人多勢眾而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提到,被告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及在暴動案中槍受傷須進行手術,他在潛逃匿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已汲取慘痛教訓,他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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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 · 曾另面對一項襲警罪,涉在鱟地坊一帶,襲擊執行職責的警署警長曾家輝。 雙方同意在被告承認兩罪的前提下,此項襲警罪可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曾志健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法庭聆訊,期間有海外組織一度稱他已經流亡,惟他一直未有公開露面,至去年7月與另外與3名涉反修例案件的男子在西貢被捕;另一名倉庫管理員同日亦被捕,涉嫌向4人提供膳食及住宿等。 5人同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該案亦於區院提堂,其中馮清華打算認罪,押後至8月23日,與暴動案一併進行答辯。 曾志健和葉豪亦表示擬認罪,但同意與另外兩名被告王愷銘和16歲男生,一同押後至5月16日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DCCC 485/2020. 相關報導:
2023年10月18日 · 案發在2019年10月1日,曾志健承認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期間被警察開槍射中左胸受傷。 曾志健審訊期間獲准保釋,但之後與另外三人棄保潛逃。 四人先後在多個單位藏匿,去年7月在北潭涌落網,當時他們打算,從西貢黃石碼頭循水路去台灣。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有計劃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仍棒打對方,案情嚴重,性質惡劣,自備盾牌和金屬棒等,顯示他有備而來,恃人多勢眾,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指,原本不打算給予被告全數認罪扣減,但考慮被告重新被捕後配合警方一度被視為證人,反映出真誠意,加上犯案時年僅18歲,酌情減刑,兩罪判囚4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