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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姦 又稱為 婚外性行為, 是 法律 和 道德 性質的名稱。 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 人類性行為 ,通常泛指有 配偶 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 性關係 的行為,部分國家將 婚前性行為 亦歸類為通姦,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 強姦 也視為通姦 [1] 。

  2. 通姦 又稱為 婚外性行為, 是 法律 和 道德 性質的名稱。 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 人類性行為 ,通常泛指有 配偶 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 性关系 的行为,部分國家将 婚前性行為 亦归类为通奸,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 強姦 也視為通姦 [1] 。 刑事處罰.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例如: 英國 ;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 除罪化 [2]:6 ,例如: 德國 、 南韓 、 日本 、 中華民國 (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奥地利 、 瑞士 。 通姦罪常見的處罰類型: 只罰已婚女性。

  3. 2020年7月3日 ·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過度侵犯隱私與性自主決定權不符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可以單獨對通姦的其中一方撤回告訴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跟通姦罪有關的這兩個條文,都被宣告違憲 ...

  4. 通姦是指任何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已婚人士跟他人發生性關係,而該人不是自己的配偶,便構成通姦。 已婚人士要在香港提出離婚,唯一可提出申請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 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a)條 ,提出離婚的呈請人必須令法庭信納: 呈請人的配偶曾與人通姦;及. 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曾通姦的配偶共同生活, 便可確立通姦為事實。 上述第二點提到呈請人是否無法忍受與通姦者共同生活,將涉及他/她的主觀情感。 呈請人不能忍受與配偶同住,可能由配偶通姦而起,亦有可能是不能忍受配偶的其他行為所致。 時限.

  5. 通姦必須是已婚人士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自願性交,一般性交定義為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 這意味著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間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姦」的定義。

  6. 法改會已於2019年4月特別迅速地發表一份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窺淫,以及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 在訂定兩份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已予考慮。

  7. 認識刑法通姦罪,兼論通姦罪之實務問題. 前言:.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就是我們所謂的通姦(相姦)罪,廢除通姦罪的聲浪已經吵了很多年了,但都只聞樓梯響,原因在於民眾幾乎都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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