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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 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 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A. 通姦. 通姦必須是已婚人士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自願性交,一般性交定義為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 這意味著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間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姦」的定義。 但是,呈請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呈請人還必須證明不能容忍與通姦的答辯人同住,並受到「6個月規則」的時間限制–即如果呈請人在發現通姦的事實後,雙方亦同居超過6個月,呈請人在法庭上不能聲稱他們是「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同住。 責任和舉證標準. 大多數時候,呈請人是通過供詞證據和對方的承認或陳述來證明通姦的事實。 呈請人應保留關於供詞的證據,即使是口頭供述,也應將供述的內容錄音 ,或者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記錄下來。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2023年10月2日 · 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2024年5月30日 · 2020年,妨害婚姻和家庭罪章中的通姦罪經過大法官釋憲後除罪化,正式步入歷史,但究竟什麼是通姦罪? 通姦罪為什麼要除罪? 可以用「和誘罪」告妨害家庭嗎?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2020年7月3日 · 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過度侵犯隱私與性自主決定權,不符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可以單獨對通姦的其中一方撤回告訴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