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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在司法實務上, 不管是有婦之夫或是有夫之婦,原則上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合意姦淫”行為,都會觸犯通姦罪。 至於小三、小王,則是法條裡所謂的「相姦者」,一樣可處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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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姦罪經解釋為違憲後,社會上出現兩種不同聲音,支持者認為通姦罪的存在,只是滿足被害配偶的報復感,對於維繫婚姻毫無助益,夫妻之間是否彼此忠誠,是雙方的私事,國家不應該以刑罰恫嚇人民維恃婚姻的忠誠。

  3. 2020年5月29日 ·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允許只告第三者《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做出「違憲」的解釋,即刻失效,台灣通姦有罪就此進入歷史。

  4. 2021年5月31日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在三讀後發言指出,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刪除通姦罪,代表通姦罪將走入歷史,通姦行為不再有 ...

  5. 通姦罪經解釋為違憲後,社會上出現兩種不同聲音,支持者認為通姦罪的 在,只是滿足被害配偶的報復感,對於維繫婚姻毫無助益,夫妻之間是否彼此忠

    • 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部分
    • 系爭規定二部分
    • 壹、系爭規定一部分
    • 貳、系爭規定二部分
    • 參、系爭規定一及二之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肆、不受理部分

    1、聲請人方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且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理由略以: (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

    1、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於較嚴格之審查下,此不屬合憲之目的。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等語。 2、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認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 (1)系爭規定二雖為性別中立之立法,但在實踐上卻使得依系爭規定一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顯多於男性,故系爭規定二在實質上係以性別為基礎而產生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2)系爭規定二係為顧全夫妻情誼、隱私及避免婚姻、家庭破裂。就手段言,由於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人及通姦人均仍須以證人身分作證或參與其他程序,該手段未必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其次,配偶間亦可能有其他告訴乃論之...

    一、有重新檢討系爭規定一合憲性及系爭解釋之必要 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此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基準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及第750號等解釋參照)。又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 系爭規定二明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稱刑法第239條之罪,包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及相姦罪,性質上屬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具犯罪成立之不可分關係。系爭規定二以撤回告訴之對象是否為告訴人之配偶為分類標準,對通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

    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查系爭規定一及二雖就字面觀察,並未因受規範者之性別而異其效力,屬性別中立之規定,且目前實務上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其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惟系爭規定一及二既如前述已經宣告違憲失效,上述性別失衡之問題將不復存在,併此指明。

    聲請人三指摘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6條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前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全文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6.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並且,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通姦罪的發現、追訴以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而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是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刑罰干預人民之性自主權,其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該條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

  7. 2020年5月29日 · (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 綜合報導)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即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今(29)日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開放民眾旁聽,網站同步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