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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0年3月27日 · 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就餐飲業務作出規定及指示,當中包括—— (a)要求餐飲業務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及關閉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的處所全部或部分範圍. 這些限制將適用於食肆、食堂、餐室、食店、酒館、酒吧等,但將不包括在私人住宿、醫院及機構的餐飲業務。 這些受影響處所將准許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 政務司司長可就指定餐飲業務處所作出豁免。 (b)限制餐飲業務的運作. 限制業務處所的運作模式(包括但不限於指定業務在處所的營業量、就處所內的人士制定距離限制等),或業務的每日營業時段。 有關要求只會於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憲報刊登的公告後生效,而每次公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4日。

  4. 2021年12月6日 · 為增強疫情防控能力,政府將於十二月九日起擴展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至所有受第599F章規管的表列處所,包括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此外,餐飲業務處所的運作模式亦將相應調整,以適應不同疫情狀況。

  5. 2021年2月18日 · 政府在二月十七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逐步有條件地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有關指示及指明已由二 二一年二月十八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14天,直至三月三日(指明期間)。

  6. 2020年10月28日 · 法例規定.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藉2020年10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公告發出最新指示,由2020年10月30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直至2020年11月5日。 詳情請參閱 附件一。 牌照條款. 食物業處所持牌人和經營者要時刻遵守及跟從相關的發牌及持牌條件,尤其有關洗手間、通風系統及其他設備及用具的維修及清潔狀況至為重要。 針對關鍵控制點的建議. 政府與公共衞生專家及飲食業界就食肆通風、協助衞生防護中心追蹤緊密接觸者的工作及減低在處所內受感染的風險作出溝通,以配合日後社交距離措施的檢視及調整,並建議食物業處所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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