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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50 (1)條,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 警方必須根據現場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 但他們毋須在當時確定該人觸犯哪一條法例,已可作出拘捕。 一個人被捕時,警方應將涉嫌所犯罪行告知他。
      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AndCrime/police_powers/powers_of_arrest/warrant_of_arrest
  1. 章號索引. 中文標題索引 (按中文筆劃數目排列) 英文標題索引 (按英文字母排列)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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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條例旨在修訂及綜合與警隊有關的法律。 〔1948年8月20日〕(1948年A201號政府公告) . (本為1948年第41號(第232章,1950年版)) . 本條例可引稱為《警隊條例》。 條: 2. 適用範圍. 30/06/1997. 本條例全部條文適用於所有於本條例生效時服務於被本條例廢除的任何條例所成立的警隊的人,而就薪金、津貼、酬金及退休金而言,根據任何該等被廢除的條例所作的服務,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服務。 條: 3. 釋義. L.N. 9 of 2010. 31/03/2010.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Public Service (Adm inistration) Order) 指經不時修訂的下列文書— .

  4. 第232章警隊條例》 第32條 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的懲罰 任何非委任級人員或 警員 如被裁斷違反根據 第45條 訂立的規例下的紀律,而被要求辭職,或因不辭職而被革職,不得收取代替通知的薪金。

  5. 第232章警隊條例22 服裝 任何 警務人員 均須獲供應為有效執行其職責而需要的制服及裝備。 該等物品須按照警察命令保存及使用。

  6. 警務人員須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114條所訂明的要求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 「(1) 任何公務人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2) 據此,任何公務人員須向在特區的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任何部門、機關及其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及時提供所需的人力及其他資源。 (3) 任何公務人員須運用其享有的一切權力及酌情權(包括關乎給予任何豁免的權力及酌情權),以履行本條下的責任。 定義 . 4. 「被停職」指警務人員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所載,不再獲准執行職務。 不過,由於他在其他/她方面仍然是一名警務人員,因此仍須遵守上述條例中的警察(紀律)規例(第232A章)。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該人員在停職期間通常會支取全薪。 23/18 04/20.

  7. 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由 1992年第57號第2條 代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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