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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2月31日 · 政府於 1993 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新增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第161條 ),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較觸目的檢控,例如 1999 年,一名瑪麗醫院研究室助理 ...

  2. 2019年4月4日 · 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出自《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控方過往曾用這例檢控多類型不同罪行,包括偷拍裙底春光、偷拍試題、駭客或電腦散播不法言論等,幾乎函蓋所有用電腦,或類同儀器如電話干犯的罪行,亦因函蓋範圍廣,早有資訊科技界人士質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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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2年7月20日 · 近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備受爭議,小組委員會相信,新法例可以完善不誠實使用電腦行為,文件亦指出,若違反五項罪行一經定罪,可以判處兩年或14年監禁,若涉及加重罪行,如危害市民生命造成傷亡,更可判處終身監禁。

  5.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只要有下述其中一項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 (a) 意圖犯罪; (b) 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 (c) 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在二 一一年至二 一三年間,當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共就128宗個案提出檢控,同期共114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

  6. 2019年4月1日 ·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即第161(1)(c) 條控罪不適用於僅使用自己的電腦而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的情況。 「取用」的解釋 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包括,從文字上看,「取用」(obtain access)必定是取用一些自己原本並未取用的東西。

  7. 2019年2月26日 · 根據《蘋果日報》與《香港電台》報道,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防止不恰當使用電腦,以促使罪行發生,並舉例指如果一個人打劫銀行,再用 Google 地圖搜尋逃走路線,就是干犯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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