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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英語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通稱《人權法》,是《香港法例》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3. 國際人權法 規定各國政府之 義務 ,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4] 。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 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 》,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 憲法 、 國際法 及 國際社會 評判的重要規範性 價值 標准 [5] ;此外, 比例原則 等一干法律原則,亦為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 [6] ;不過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 憲法 及 國際法 的界定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 [7] [8] [9] 。 學者張文貞認為, 中華民國 在施行 兩大人權公約 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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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英語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通稱《人權法》,是《香港法例》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6.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人權 主要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兩方面保障。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7. 國際人權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 人權 的 國際法 ,以 聯合國 1948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和 普世價值 為基礎 [1] [2] [3] 。 作為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 國際習慣法 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 批准認可《 國際人權公約 》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

  8. 世界人權宣言. 《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