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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Human Rights law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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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編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4.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人權 主要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兩方面保障。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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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際人權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 人權 的 國際法 ,以 聯合國 1948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和 普世價值 為基礎 [1] [2] [3] 。 作為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 國際習慣法 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 批准認可《 國際人權公約 》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

  7. 人权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目录. 人权. 权利. 理論上的區別. 自然與法定權. 請求與自由權. 积极与消极权 (英语:Negative and positive rights) 个体与集体权 (英语: Individual and group rights) 人權種類. 公民與政治.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第三代人權 (英语: 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 權利持有者. 人類. 動物. 植物. 作者. 兒童. 青少年. 消費者. 父親 (英语: Fathers' rights movement) 母親. LGBT. 雙性人. 胎兒 (英语:Fetal rights) 原住民 (英语:Indigenous rights) 國王. 女性.

  8. 人權英語: Human Rights ;亦稱 基本權 、 自然權利 及 人類基本權利 )指「個人或群體作為 人類 而與生俱有之 權利 」 [1] [2]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 能動性 ,並以 普世 (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 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 [3] 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定義 [ 編輯]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 權利 ,它不分 種族 、 性別 、 國籍 、 族裔 、 語言 、 宗教 或任何其他 身份 地位 [4] 。

  9.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英语: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称《 人权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现行条文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规定收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 背景 [ 编辑] 英国政府 于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作出若干保留条文和声明后,英国政府将两项公约引伸至适用于各 英国属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联合声明 》和《 基本法 》第39条亦列明 主权移交 后,两项公约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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