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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裁的主要好處可簡述如下: 中立. 在起草仲裁條款時,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中立的仲裁地。 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指定他們選定的獨立的仲裁員組成中立的仲裁庭。 靈活. 仲裁允許當事人約定仲裁應適用的程式。 節省時間和費用. 由於仲裁程式靈活而裁決又是終局的,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常常較法院訴訟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更快、更便宜。 保密. 仲裁審理是私下進行的,裁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公開的。 因此,爭議不會洩露於公眾,有助於維持商業關係。 可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適當的雙邊條約,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可能較困難。 而在由150多個國家簽署的《紐約公約》下,每一成員國均承諾承認和執行在其他成員國內作出的裁決。 終局及有約束力. 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不受實體問題上的覆核。 也普遍即可避免冗長的法院上訴程式。 分享.

    • 為什麼選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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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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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南

      閱讀PDF版有關2014本地仲裁規則下的仲裁的指引: English 海 ...

    • 仲裁員

      指定仲裁員和仲裁員人數 仲裁的關鍵優勢之一是當事人有機會 ...

    • 基礎知識
    • 在香港仲裁
    • 程序法和程序規則
    • 仲裁協議
    • 爭議的准據法
    • 開始仲裁
    • 組成仲裁庭
    • 仲裁程序
    • 裁決
    • 執行裁決和對裁決提出異議

    1.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 — 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終局和有約束力的裁決。 回到頂部

    2. 仲裁和調解有何不同?

    調解旨在促使當事人妥協。當事人沒有義務接受調解員所建議的和解。仲裁裁決可以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不行,只是當事人間的協議。 回到頂部

    3. 仲裁和專家決斷有何不同?

    專家決斷常用于解決較窄的技術問題(如確定公司或財產的價值)。同仲裁一樣,專家的認定通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仲裁員的作用更寬泛,即依法律和商業實踐解決商事爭議。 回到頂部

    16. 為什麼在香港仲裁?

    香港位於中國大陸的門戶,很方便,與東亞各主要商業中心的交通也很便利;法律體系堅實,支持仲裁;有很多仲裁員、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在所有東亞國家(包括中國內地)很容易執行。 回到頂部

    17.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起什麼作用?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獨立機構,旨在促進香港的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在香港進行的仲裁提供設施和支援服務。根據《仲裁條例》,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權指定仲裁員(及決定仲裁員人數)。 回到頂部

    18.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沒有自己的仲裁規則?

    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審理或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中,當事人可自由選擇程序規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本地仲裁、簡易形式仲裁、小額索償仲裁、書面仲裁和電子交易仲裁,制定了幾套規則,當事人可自由選用。2008年9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推出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新規則參考瑞士規則,採納了由機構“輕微”管理的模式。新規則在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中都可選用。 回到頂部

    25. 在香港仲裁,適用什麼程序法?

    《仲裁條例》對於在香港進行的仲裁規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體仲裁程序,由當事人(通常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仲裁規則管轄。《仲裁條例》和由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仲裁員有權決定採用適當的程序,以保證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進行。 回到頂部

    26.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什麼仲裁規則?

    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國際仲裁,通常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或UNCITRAL仲裁規則。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本地仲裁,通常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如果沒有約定仲裁規則,《仲裁條例》為當事人和仲裁員設計恰當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框架。 回到頂部

    27. 是否區別對待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

    過去,《仲裁條例》區別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並規定有不同程序。2010年,香港修訂了《仲裁條例》。新的《仲裁條例》不再這樣區分,香港的所有仲裁都統一適用《示範法》。 回到頂部

    31. 是否必須有仲裁協議?

    是。仲裁是以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除非當事人有仲裁約定且約定的條件滿足,否則仲裁員無權裁決爭議。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前(最常見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或發生後,約定仲裁。 回到頂部

    32. 仲裁協議有什麼意義?

    仲裁協議是仲裁員的管轄權的基礎。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庭不會接受仲裁申請。當事人還可在仲裁協議中明示修改或補充選用的仲裁規則。 回到頂部

    33. 仲裁協議能否同時涵蓋合同和侵權爭議?

    能。仲裁協定通常涵蓋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這一定義範圍很寬,足夠涵蓋與交易有關的侵權爭議(如錯誤陳述),並使仲裁庭有權同時解決合同和侵權爭議。 回到頂部

    44. 如果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須由香港法管轄?

    不是。合同的准據法不必依仲裁地定。 回到頂部

    45. 仲裁庭適用香港法還是合同的准據法?

    在合同爭議中,仲裁庭會適用合同的准據法決定實體問題。(程序問題由《仲裁條例》和適用的仲裁規則決定。)如果合同的准據法是外國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以確定適用的外國法原則。 回到頂部

    46.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准據法,怎麼辦?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准據法,仲裁庭應決定適用什麼法(通常是作為初步爭點解決)。通常會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會是仲裁庭考慮適用香港法的一個因素。 回到頂部

    48. 仲裁如何開始?

    一般而言,申請人將請求(或要求)將爭議提交仲裁的通知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即告開始。此通知的形式要求,視是國際仲裁還是本地仲裁而不同,也取決於適用的程序規則的規定。 回到頂部

    49. 仲裁有沒有時效限制?

    仲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依《時效條例》確定。當事人可協議修改時效期間。 回到頂部

    50. 仲裁員人數如何決定?

    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人數通常由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約定。 回到頂部

    51.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員人數,怎麼辦?

    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決定是一名還是三名仲裁員。 回到頂部

    52. 仲裁員如何指定?

    獨任仲裁員通常由當事人協商指定,或由獨立的協力廠商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員,通常作法是當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位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協商指定,或由獨立的協力廠商指定。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任何一方可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 回到頂部

    57. 仲裁員一般有什麼義務?

    仲裁員有義務(1)促使爭議公正和迅速地解決,避免不必要的費用;(2)公平和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3)給予各方當事人合理的機會陳述其案;及(4)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採用適當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費用。 回到頂部

    58. 仲裁庭組成後有哪些程序?

    仲裁庭組成後,第一件事是與當事人召開程序會議,發出指令,確定仲裁程序時間表,並考慮其他初步事項。 回到頂部

    59. 如果被申請人抗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怎麼辦?

    被申請人可能會提出管轄權抗辯,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涵蓋仲裁中請求的事項。這類抗辯不得遲於仲裁答辯書提出。仲裁庭將決定其是否有管轄權,通常是作為初步爭點解決。 回到頂部

    83. 仲裁庭能裁決什麼救濟措施?

    仲裁庭無權命令仲裁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此之外,仲裁庭有權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判給的任何救濟措施。 回到頂部

    84. 作出裁決的時限是什麼?

    沒有特定的時限。不能及時作出裁決的仲裁員,可能會被法院撤換。 回到頂部

    85. 仲裁庭有權裁決利息嗎?

    仲裁庭有權裁決至裁決日止的按其認為合適的利率計算的單利或複利。裁決一旦作出,將計單利,利率為香港法院判決計息利率。 回到頂部

    90. 裁決作出前當事人和解,怎麼辦?

    當事人達成和解的,經法院許可,和解協議可按執行裁決的方式執行。 回到頂部

    91. 如何針對香港的仲裁裁決提出異議?

    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轄權或仲裁庭組成不當或仲裁程序不符當事人約定,裁決可能被撤銷。撤銷裁決的請求得在收到裁決書後3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可明確選擇約定可因不當和法律問題撤銷裁決。 回到頂部

    92. 什麼是《紐約公約》?

    《紐約公約》全稱為《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於1958年在紐約締結,是跨國執行仲裁裁決的基礎。共有140多個成員國,各自承諾在其當地法院承認和執行在其他成員國作出的裁決。 回到頂部

  2. 仲裁是在法庭訴訟以外雙方解決爭端的一種有效方法。. 仲裁的設定、條款和細則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 (或之後)由各方協定。. 一般而言,仲裁條款通常會包含在商業合同當中。. 然而,即使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一旦爭議發生而雙方不希望在法院解決爭議,雙方 ...

  3. 其他人也問了

  4. 高效仲裁的優點如下:- 高效仲裁傳統仲裁及訴訟的比較. 高效仲裁是一種較訴訟和傳統仲裁更有效率和大眾能負擔的仲裁方式。 香港仲裁公會制定了香港仲裁公會規則去進行高效仲裁。 高效仲裁的優點如下:

  5. 問與答. 1. 甚麼是仲裁?. 仲裁是一種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 由於訴訟需時長而且費用高昂,香港法院一直推廣使用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方案,以避免訴訟為當事人帶來的負擔和壓力。. 仲裁員會檢視雙方當事人的個案,並按雙方所提出的理據在裁決中作出 ...

  6. 1. 仲裁是甚麼?. 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仲裁條例》(香港法例 第609章)所規管。. 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 ...

  7. 仲裁是雙方以非公開形式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亦是訴諸法庭以外的另一種選擇。. 仲裁的程序很多方面與法院訴訟程序相似,但與調解不同,仲裁庭可作出“裁決”,而仲裁庭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並如同法院的判決般以相同的方式強制執行。. 當事人通常會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