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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6月1日 · 個人私隱比公眾知情權更重要﹐你同意嗎?. 談談你的看法. 近年來,傳媒的採訪手法掀起了人們討論個人私隱及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矛盾的熱潮。. 「個人私隱」指一些事情是不想讓人知道,更想設法隱瞞別人,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公眾知情權」指大眾 ...

    • 國家如何監管草民婚姻?
    • 身高六尺是成年
    • 無婚相合皆為奸
    • 寡婦偷人罪可赦
    • 折翼鴛鴦不敵律
    • 豪紳不可欺民女
    • 利害相衡情無處
    • 婚姻制度是特定時空的產物

    婚姻,是修成正果,還是愛情墳墓?每個人的想像或有不同。但回顧爭取婚姻平的歷程,常有人問:「為何要勞師動眾爭那一張紙?」婚姻只是一紙證書嗎?究竟還代表了哪些意義?「研之有物」專訪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劉欣寧助研究員,她專研秦漢兩代的簡牘文書,在兩千年前的竹簡文獻中,記載不少猶如玫瑰瞳鈴眼般的奇情案件,也描繪出千百年來婚姻的重重面貌。

    對現代人來說,結婚說難不難,但還是有些基本門檻。今年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男女得年滿 18 歲才能登記結婚,民法、刑法的成年規定也統一為 18 歲。成年責任、結婚權利,同步降臨。 有趣的是,秦漢時代的「轉大人」標準,看的卻不是年齡大小,而是身高! 睡虎地秦律中,不論男女都以「身高六尺」為界線,判斷會不會被官府問罪。現代刑法 14 歲以下免除刑罰、14 至 18 歲減輕刑責,秦代同樣也有兩個標準。男子六尺五寸(150.2 公分)、女子六尺二寸(143.2 公分)才算成年;男女未滿六尺(138.6 公分)免除刑責;介在六尺至六尺二寸、五寸之間,應可以減輕刑責。 難道長不高就無法獨立?哈比不必絕望,另一個提早成年的捷徑:結婚!成年標準與結婚分離,只要結婚就被視為獨立。 在現代,有個離譜的例子是夫妻鬧...

    關於婚姻的權益保護,「通姦除罪化」可說是近期熱燒議題,這涉及法律如何介入、規範私人婚姻,是否需要用刑法來懲罰感情不忠者。在秦漢簡牘中,對出軌也有相關禁令,而且當時的通姦定義更嚴厲。 除了明媒正娶的配偶,婚前、婚姻之外的性行為通通不合法。人夫或人妻外遇、未婚情侶的私情,皆被列入「奸罪」(當時以「奸」代表男女私情,「姦」主要指一般犯罪)! 在今日,抓姦很難罪證確鑿,缺乏攝錄設備的古代就更加不容易。有一對男女受刑人在官府服勞役,日久生情,便開始私會偷情。不知是不是勞役表現不佳,讓官吏起了疑心,竟然化身「古代狗仔隊」長期跟監追蹤,終於將兩人逮捕論罪。 如此近在眼前的私情,都需要大費周章追查,一般百姓家的姦情,不告不理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下,婚姻雙方不能出軌。若其中一方過世呢?對現代人而言,這自然等同婚姻消滅。但,如果當事人是在喪事期間有染呢?別懷疑,秦漢簡牘還真的記載一則大踩線的奇情故事。 案情是一位寡婦在丈夫喪期與別的男人通姦,而且在亡夫的棺木之後!婆婆知道後怒不可遏,憤而向官府告發。問題來了!律法中並沒有針對寡婦的特殊規範,但這等玫瑰瞳鈴眼編劇都要認輸的獵奇案情,對時人而言,只以一般通姦罪論處又太輕輕放過,只好想法子把法律「擴大解釋」。 官吏努力找出一條律令:罪名是類「不孝」,以次於死刑的重罪論處。當時如果不孝順父母,定罪後會遭處死。夫為妻之主,次於親子關係,寡婦在喪期沒有流露悲哀之情,做出不敬之事,當判次於死刑的「終身勞役」。 但此時,卻有人獨排眾議!一位官吏眉頭一皺,深覺此事萬萬不可。 他的論證...

    自古以來,婚姻作為不同家族、人群的勢力結合,涉及統治者最關切的政治利益。因此,透過不同時代的婚姻禁令,也能發現背後潛藏的社會文化。 比如,漢代初期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中央劃定部分行政區,直接掌管這些郡縣;同時,也分封土地給功臣貴戚建立小王國。由諸侯控制的領地,在漢帝國內保有一定的獨立性,中央和地方之間隱隱呈現某種對抗關係。 因此,漢代中央政府基於人力考量,便禁止其它封國男子娶走戶籍在漢帝國直轄下的女子。但感情的事,哪裡是一紙禁令能束縛的呢?在漢朝所屬藩國──齊國,就發生了一樁不被祝福的愛情悲劇。 故事是這樣的,齊國的官吏奉命帶一名貴族女子南去首都長安落籍,兩人在途中墜入愛河。到了長安交差覆命後,私訂終身的小情人怎麼捨得從此天涯相隔?官吏便企圖讓「南」女扮男裝,矇混出關一起逃回齊國。但苦...

    除了選邊站的政治對抗,「不合格」的婚姻禁令還包括:商人與非商人家庭不能通婚,這來自於秦代重農抑商的延續,希望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業人口不要流失。入贅婚也不被允許,政府希望成年男子自立戶籍,不要依附在妻家。這兩類婚姻基本上屬於不鼓勵,雖有懲罰,繳錢就可了事。 但另一項婚姻禁令可就相當「前衛」! 秦漢法律規定,官員和轄區內的女子共結連理是犯法的。而且不論女方是否自願,男性都被視同為「強姦」。為什麼呢?一方面是擔心官員跟地方豪強聯姻,形成一方勢力,對中央政府造成麻煩。更重要的,防杜官員用權勢威逼,讓良家婦女含淚點頭。這個律法概念類似現在的「權勢性侵害」,掌握生殺定奪大權的地方公職、案件主審,都不可和轄區百姓、被告通婚。 這也意味,秦漢時代已注意到公共權力關係中的不對等,而且弱勢者不需要舉證,受到法律傘...

    除了禁止特定婚姻形式,秦代也透過監管私人婚姻,深入家家戶戶來控制百姓。自秦國商鞅變法,國家用「連坐法」強迫人民互相監視,達到統治效果──不想被別人連累,那就趕緊告發你的鄰人、朋友,還有丈夫吧! 丈夫如果犯重罪被捕,妻小都要被罰為官婢,所以妻子一旦察覺不對,先告先免罪。但特別的是,妻子可以告發枕邊人,兒子卻不能舉報父親。 原來,當時認為父子血緣無法斷絕割捨;夫妻則像契約關係,可以隨時終止。這種觀念相當超前,和現代相近。不過到了強調儒家倫理的後代,卻是相反過來,妻子、兒女若告發家人,都會因為不守「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親親之道而被議處。 雖然秦漢政府鼓勵人民相互舉報,但也有一些規定,感覺還挺有人性的。當時駐守邊塞的軍士可以攜帶家眷,由國家配給全家糧食。太太跟著當兵的丈夫到邊塞生活,一家人天涯海角...

    不論古今,草民的婚姻被法律所保障,但也同時受到監管控制。結婚證書絕對不只是一張紙,藉由婚姻制度,政府可以讓一些人獲得保障,或將另一些人隔絕在外。國家既強化特定推崇的價值,也排除忌憚不喜的類別。 但相較於唐律的道德化,在秦漢時期,法律目的以「編戶齊民」為主,讓官員精準掌握家戶口數,按戶徵稅、徵兵、徵徭役,方便管理。秦漢律令沒有儒家化後的條條框框,也較少「婚姻家庭應符合聖人之言」的濃厚道德監管性,更接近庶民生活。 「儘管時空背景不同,但婚姻面對的種種情感衝突、現實爭端,經常是跨越時代的。」歷史文化的深入考察,讓我們進一步看見,不同時代的人如何理解婚姻制度、社會規範。今日,人們對改變婚姻形式的衝突、抗拒與對話,或許在兩千年後,也會成為後世眼中一段值得研究的奇特歷史呢。 爬梳出土簡牘,遙望兩千年前的...

  2. 2022年5月27日 · 印度政府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已開始推動立法保護個人資訊,讓該國公民和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資訊使用方式和目的,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的草案也納入了歐盟的「被遺忘權」概念。 [7] 現時,印度雖然沒有「被遺忘權」的法例,但其憲法第2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 而在一些案例中,亦可見私隱權、「被遺忘權」等權利被法院視為基本權利,並與個人生存權利不可分割。 [8] 一印度男演員Ashutosh Kaushik在2009年犯下了醉駕而被捕,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駛執照、一天監禁及罰款。 但懲罰亦波及到他的事業、名聲及婚姻,令他多次求婚都被拒絕,現任妻子的哥哥也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因為有關他醉駕的新聞和視頻至今仍留在網絡上。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1年5月16日 · 研究結果顯示,六成六(65.5%)受訪者支持將「起底」有關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表8】,另近六成(59.9%)支持賦予隱專員公署法定權力,可要求社交平台和網絡移除起底內容【表9】;七成一(70.8%)同意公署應該有獨立的刑事調查權和檢控【表10】

  5. 研究結果顯示, 六成六(65.5%)受訪者支持將「起底」有關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另近六成(59.9%)支持賦予隱專員公署法定權力,可要求社交平台和網絡移除起底內容;七成一(70.8%)同意公署應該有獨立的刑事調查權和檢控。. 上述研究亦深入訪問本地多位專家學者和業 ...

  6.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及至二零二一年,條例進行了另一次主要的修訂,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將「起底」行為 ...

  7. 根據《數據保護法》(2018),個人在數據保護方面擁有多項權利,包括知情權、訪問和更正。 該法還規定了對數據洩露的通知要求和違規罰款措施,確保數據保護標準與歐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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