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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引起我注意的是清拆原因除了因考古挖掘外,也有人說這些建築沒什麼特色,沒什麼美感,也只有短短數十年歷史,不夠歷史價值,甚至只是“爛樓”幾幢,這顯示了這個社會思考建築遺產的一些盲點。 問題一:沒有百年歷史就不值得保護?

  2. 而社運界該如何因應? 推薦 1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今天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除案,市政府強調是依法行政,民間和政府其他單位普遍痛批這是惡法;而市政府則有聲音主張「惡法亦法」。 民間團體雖然一邊痛批惡法,呼籲修法,但卻無人正面挑戰「惡法亦法」這樣的法哲學觀點。 其實,此事件正好提供一機會,讓所有曾經思考過法律存在意義者,一個更深入體會法律本質的機會。 現代法律哲學當中,一最根本的辯證之一是: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 ...然而現代獨裁威權政體的國民教育,普遍只採後者,而不敢教導國惡法非法的觀點,因為害怕人民依照這種哲學起來對抗既存法律秩序。 比較開明的公民教育體系,會將兩者並陳,在課堂上公開討論,甚至讓學生分別組成兩隊去對此進行辯論,然後再交換立場互相辯論第二次。

  3.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 按營造業法第19條規定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於2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否則將有違反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事另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否則將有違反第56條規定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5. 1.逾期完工之違約金: 原告於預定完工日0年 4月27日前,共支付0萬元,遲延完工天數463天(0年4月27日至0年8月3日),違約金以已繳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計算,共計 0萬0元 {計算式:3257萬元×463天×0.0005/每日}。 2.逾期交屋之違約金: 被告於0年8月3日取得使用執照,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第1項規定,交屋期限為0年2月 2日,實際交屋日為0年2月3日,逾期交屋0日,交屋期限當時已繳交價款為0萬元,故逾期交屋之違約金為00元 {計算式:已繳金額0000000元×1天×0.0005=0)。 (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所謂「開工日」係為計算工期之基礎,具有建築法第54條第 1項上之依據。

  6. 梁振英的山頂大宅僭建還未交代清楚又傳出赤柱大宅可能有2,000尺僭建民主黨劉慧卿要求他下台,「梁振英靠講大話成為行政長官今日香港市民對他的謊言已經忍無可忍他必須為一連串的謊言付出代價

  7.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收入之性質以免漏開短開統一發票遭補稅並 受罰 4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