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2.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3. 也就是說所謂的行政機關必需是依法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備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才是真正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否則,「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對外行文能力三者缺一的話仍有可能會被視為內部單位」。 就此而言實務見解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局肆字第四二二三 號函,曾就關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二)2.之(4)規定中,對「臨時機構」、「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對外行文」之認定標準,表示如下意見: (一)臨時機構:係指訂有機構存在之年限或有專業任務,於任務完成即裁撤,且須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者均屬之(筆者按:也就是說,臨時機構也是定位為行政法上所講的行政機關)。

  4. 人事業務部分除授權區公所依法對內部人員予以人事考核如考績評定懲處決定亦將委任第五職等以下職務歸系事項授權區公所依職務歸系辦法核定。 其他業務部分,則如警政民防業務(像是授權區公所決定里民防分團常年訓練)、兵役行政業務(像是授權區公所決定徵屬災害救濟)等。 四、區公所應轉型為區級政府. 區公所應轉型(也必須轉型)為區級政府,且「區」內得依實際發展情形劃分所謂的「次分區」。 也就是說,「次分區」係將某些具有鄰近特性且若干文化、歷史特質的里鄰集結起來(即:係基於「地域」特質所成立的非法定行政區域),使其得以利用當地的特色再作空間發展的規劃,俾以有效利用里鄰資源並凝聚居民的向心力。

  5. 按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上開規定於制定時,雖無就「委辦」與「委託」特別予以區隔之意,惟行政程序法於89年2月3日公布後,依法務部90年9月5日法90律字第029709號及93年7月21日法律字0930028195號函釋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如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6.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7. 2004年11月18日 · 村里資源某種程度而言,就是村里長的私房錢。不過,很多人總誤以為「無給職」之村里長,只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作為私房錢,其實不然! 實際上,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村里長還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福利津貼」、「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村里基層建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