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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規則已載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 賺假率通常視乎該員的聘用條款、服務年資及薪金而定。 從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新聘人員均享有新的附帶福利。

  2. 註 : 12 天放假規定 :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154 (1) (b)條的“12 天放假規定”,如果放取的例假超過 12 天,便不得以半 天為單位放取,並須按曆日計算,即任何介於休假天之間的星期日、憲報公布的公眾假期,以及無須上 班的星期六上午 / 下午,通常都作假期計算。 從引文所見,個人理解如下 : 問題一答案 : 12天放假規定只適用於舊制公務員 (不適用於新制公務員)。 問題二答案 : a. 舊制公務員 : 因應問題一答案,如果放取的例假超過 12 天,便 不得 以半 天為單位放取,並須按曆日計算,即任何介於休假天之間的星期日、憲報公布的公眾假期,以及無須上 班的星期六上午 / 下午, 通常都作 假期計算。 b.

  3. 公務員事務規例》是行政長官制定或授權制定的行政規例。 這套規例詳列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以及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執行對公務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權力、公務人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及在紀律和工作表現方面應該符合的標準,是管職雙方在公務員 ...

  4. 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包括受聘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及其他非公務員聘用條款的僱員)均須遵守《守則》。 請按 此 下載《守則》全文。

  5. 12 天例假,《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154(1)(b) 條載述的「 12 天放假規定」則會適用。 (c) 放取特許缺勤的期限. 7.政府僱員可在結婚日期前三個月至結婚日期起計三個月期間放取婚假;恩恤假則在已故家屬的死亡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放取。 不論任何情況,公務員應在開始離職前休假或離職當日( 以較早的日期為準)之前放取特許缺勤;其他政府僱員則應在其與政府的現行合約/僱傭關係完結當日之前放取特許缺勤。 尚未放取的婚假和恩恤假會失效,不可折算為現金。 (d) 放取特許缺勤的模式. 8.在公務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政府僱員可獲批一次過或分段(以半天為最小單位)放取婚假和恩恤假。

  6.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2 7 6 ( 4 ) 條,公務員可基於運作需要或個人理由申請在達到退休年齡後作最後延長服務,為期不超過120天(在該延長服務期內所賺取的假期不計在內),有關申請可由相關部門/職系首長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申請人為部門首長)批核。

  7. 26/3/2020. 0 評論. 目錄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聘任等事宜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 CHAPTER I - APPOINTMENTS, ETC. (100 - 299)] 第二章-終止聘用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 CHAPTER II - TERMINATION OF SERVICE (300 - 399)] 第三章-品行及紀律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 ...

  8. 一種或以上類別的假期,當中包括侍產假)超過12天,則應遵照《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1154(5)、1164(3)或1174(3)條載述的既定規則(即任何介於休假天之間及緊接休

  9. B.4 除法例規定外,公務員按其聘用合約,必須遵守政府條例及規管公務員品行的規例和 指引。作為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一環,公務員事務局訂定適用於全體公務員的規則和指引,以維 護公務員隊伍的誠信並規管公務員的品行78 。公務員事務局頒布的《公務員行為

  10.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12(2) 及(3)條批准發放的膳食津貼( 包括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5/2007號所公布的農曆新年前夕和農曆新年期間特別膳食津貼) 的特別津貼額(數額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12(1) 條規定的標準津貼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亦相應調整,由二零一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