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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簡稱 公務員薪常會 ; 英語 : S tanding C ommission on C ivil S ervic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縮寫 SCCS )是 香港政府 專門負責處理大部份 公務員 待遇的 公營機構 ,於1979年成立。. 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就 香港政府 非首長級 ...

  2.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簡稱 首長級薪常會 ; 英文 : Standing Committee on Directorat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於1963年成立,是 香港政府 專門負責處理就影響到一般 香港公務員 ( 紀律部隊 及 香港司法機構 除外中的首長級公務員的事宜的一個 公營機構 ,向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提出 意見 。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經常檢討首長級的結構包括到首長級各職級以至層級的數目及各職位及崗位的適當薪酬數額等等),包括為到方便考慮薪俸事宜而將各部門分組以及首長級人員的其他 工作條件 ,向行政長官提出相關的 建議 。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主席 為 雷添良 。

  3.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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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簡稱 財委會 ,名列 香港立法會 轄下的3個常設 委員會 ,負責審查 政府 提交的公共開支建議和 財政司司長 每年提交立法會的開支預算草案及撥款法案。 [1] 由除立法會主席以外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 [1] 下設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兩個小組委員會。 [2] 是立法會常設委員會中最重要的委員會。 職能 [ 編輯]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8名委員。 財務委員會多在每星期五下午舉行日常會議。 其主要職責有兩項,一是審核當局提交並由立法會主席交付予委員會的開支預算案,二是核准修改核准由財政司司長提出的開支預算的建議。 [3] 選舉 [ 編輯] 委員會的委員包括除立法會主席外的全體議員,財務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

  6. 香港繁體.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簡稱 司法人員薪常會 ; 英文 :Standing Committee on J udicial S alaries and C onditions of S ervice, 縮寫 : JSCS )是 香港政府 專門負責處理 司法人員 待遇的 公營機構 ,於1987年成立,負責就香港司法人員的薪酬、服務條件及薪俸結構的原則和措施,向 香港行政長官 提出建議。 委員會與另外三個委員會的共同 行政支援部門 為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 歷史 [ 編輯]

  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英語: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簡稱 證監 )是 香港 獨立於 政府公務員 架構外的 法定組織 ,負責監管香港的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運作。 證監於1989年5月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條例》)( 香港法例 第24章)而成立,而成立原因是用來糾正 1987年下半年股災 造成之危機。 2003年4月1日,《證監條例》與9條涉及證券期貨的條例(包括《證券條例》、《槓桿外匯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披露權益)條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等) [1] 合併,成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8. 3种语言. 讨论. 不转换. 工具.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