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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房屋署寫4人家庭的資產是375,000元但公屋聯會卻是133000 哪個才是真正的? 更新 2: http://www.hkph.org/main/policy/000SRA.html 這網址列是1330000 ,什麼?? 更新 3: 那即是,現在如已在公屋居住,而非申請中的,即資產淨值上限為1330000元?
2012年4月11日 · 佔用公寓大廈共有的法定空地,小心觸犯竊佔罪. 按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而公寓大廈之法定空地為全體住戶共有,且係依法留設,不得擅 ...
2011年10月17日 · 一、前言. 隨著這些年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竟然在消費糾紛排行中名列前矛,尤其是中古屋買賣,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經查依據台電公司當時之規定…必須所有住戶百分之百同意小公電分攤才行,何以目前本大樓住戶會微詞『小公電分攤』戶數 ? 依法台電公司不可會核可未經百分之百住戶同意小公電分攤申請! 經查終於在96年,台電公司表示相關申請程序已有修正,只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即可申請『小公電分攤』。 四、目前有沒有住戶沒有參與到『小公電分攤』? 由於區分所有權會議,有住戶宣稱『有人沒分攤到小公電的電費….』! 故本屆管委會…經詢問台電人員表示,要不參與小公電分攤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該住戶於本社區申請小公電分攤前因為未繳電費而被斷電,因為在台電公司的資料庫中沒有其用電紀錄因此才有可能不被採計小公電分攤。 五、『小公電分攤』為何是以戶計價,而非依照坪數收取?
「囤房稅」開徵後,若民眾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究竟該算幾戶?財政部從寬認定,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的房屋,只要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即可視為「一戶 」,持有房屋戶數全國總計在三戶以內,可按1.2%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0年12月31日 · 2.交接時間至少7天,交接重疊時間前三天停止收費及支付任何費用供整理帳務。. 3.前兩天內原物業管理人員整理出移交的財務資料,接任的物業管理人員必須全程參與學習。. 4.第三天學習社區收費作業,第四五天由新任物業管理人員接手收費,原物業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