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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訊案件表”是用以向公眾人士提供法庭聆訊日期、時間及相關的資料。 此外,“審訊案件表”亦用以協助法庭使用者(包括證人及被告人親友等)得悉應往哪一個法庭應訊/聽審。

  2. 審訊案件表將於審訊日對上一個工作天下午六時三十分刊出。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適用於報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保釋法律程序。

  3. 審訊案件表 審訊預告表 供與訟各方的資訊 法庭公眾席座位及派籌安排

  4. 案件管理聆訊將編定在不早於案件管理問卷(定期審訊表)存檔之後14天在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或主審法官席前進行。 法庭會作出必要的指示,以恰當和有效地處理案件。

  5. 一、 法院登記處. 終審法院登記處. 項目. 說明. 樣式. 每單位收費. 查閱資料的途徑. 1. 審訊案件表. 單張. 免費. 張貼告示板上供公眾查閱. 網頁. 免費. 司法機構網頁.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項目. 說明. 樣式.

  6. 究竟,在裁判法院的刑事審訊的流程是如何發生的? 還要什麼要注意的事情? 審訊前一星期左右,辯方律師會與檢控官準備一份 「承認事實」 (Admitted Facts),收窄控辯雙方爭議。 如果案件涉及被告認了罪的招認口供 (Confession),而辯方希望法庭拒絕讓這份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是這份招認口供並非自願錄取及準確記錄,辯方律師會準備一份 「反對理由」 (Grounds of Objection to the Admissibility of Admissions )並在審訊當日提交給法庭。 審訊當日. 審訊:開庭. 香港的裁判法院審訊一般而言早上9:30開庭,開庭後,法庭會再次讀出控罪,要求被告人答辯,即選擇認罪還是不認罪。

  7.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 被告 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檢控人員(主控官)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 否則在首次聆訊中,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被告或可向裁判官 申請保釋。 一般來說,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 如被拒絕,被告仍有權在往後的聆訊時繼續申請保釋。 如裁判官仍然拒絕保釋申請,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8. 香港的刑事案件審訊以公開形式進行,公眾及傳媒均可旁聽。 案件可在沒有陪審團下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或由高等法院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9. 我們選取有關案件擬備摘要的準則,是有關案件涉及事關重要或重大的法律原則或問題,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廣受社會關注,傳媒或公眾有重大興趣的案件,及/或具有教育價值。

  10. 案件一旦被列入審訊預告表內,案中各方便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 待審案件表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審訊案件表旁的告示板及區域法院六樓登記處外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的告示板及六樓的告示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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