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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8月31日 · 現時牽涉工傷的現行條例分別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當中列明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違者可判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截至今年八月,違反相關法例的傳票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為7,000多元,涉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約35,000元,最低罰款額為3,000元;而去年平均罰款不足9,000元,個案中判得最重的罰款額也只是十萬元,為條例最高罰款額兩成。 即使法律寫了「監禁」,但翻查去年立法會文件,法例自生效至去年,64年來只有三宗個案被法庭判處緩刑,並沒有人被判即時入獄。 罰則落後欠阻嚇力 無效管制僱主. 從上述數字可見,即使有公司觸犯相關法例,多是以「罰款了事」,法例欠阻嚇力,而且罰款金額之少,也難以叫人正視工業意外及職業安全。

  2. 2017年5月19日 · 若僱傭雙方不服勞工部門的裁斷結果最終才交由法庭審理此外新加坡與香港的情況類近都是規定僱主須購買私人保險承擔僱員因工傷亡的賠償責任同時勞工部門負責處理工傷賠償申請及評估工傷損害程度即便如此新加坡工傷賠償法賦予人力部

  3. 2021年2月22日 · 經歷近一年終獲勞工處判定情況屬工傷僱主終需作出賠償。 惟芳姐只屬芸芸職場欺凌案件的冰山一角,能循現行條例討回公道的更是少之有少。 有勞工團體指出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定義下的職業病不涵蓋精神疾病當僱員遇到情緒或精神困擾絕大部份因難以證明與其工作關係而未能成立為工傷促請不論僱主及僱員亦應正視職場上產生的精神壓力問題。 清潔工芳姐於2018年起因屢受上司及同事針對留難而患上精神病,出現失眠、手震、生風癩等病症。 (魯嘉裕攝) 事主芳姐於一間公司任職清潔工十多年,過去一直相安無事,惟2018年時被公司要求改動上班時間,當時一名上司向她稱「因為你係清潔工人,就唔可以有平等待遇」,說話令芳姐感到詫異及難受。

  4. 2024年1月22日 · + 1. 中央補償制遙遙無期. 僱主沒有致力保障僱員安全到悲劇發生後也沒有為提供足夠賠償。 2022年5月,一名工人在油麻地一幢舊樓搭棚時墮斃,但由於僱主沒有為其購買勞工保險,加上僱主事後潛逃一年,死者家屬一直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至僱主落網後,雖被控「沒有為僱員投購有效的勞工保險」並且罪成,但只被判罰6,000元。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以及監禁兩年;但勞工處表示,在2020年至2022年間,有關定罪傳票數目分別為 971 、974 及 1,015 張,而平均罰款也只有2,129元、2,301元及2,274元。 該名僱主另外被控三項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罪行,將於下月提堂聆訊。 事件暴露欠缺政府作為僱員補償保險承保人的缺失。

  5. 2016年2月29日 · 工業傷亡權益會去年接獲30多宗投訴發現有律師樓或索償代理機構會在勞工處辦事處或醫院向工傷僱員招手訛稱不收取費用為他們向僱主索償然後故意延長法律工作以收取昂貴律師費當工傷僱員不滿並要求終止法律服務時律師樓或索償代理便會律師費。 有個案被追討4萬多元,慘被瓜分3分之2賠償。 陳錦康(中)表示,有律師樓透過工傷工友,遊說其他工友接受法律服務,以減低事主戒心。 (何寶儀攝) 貨運工人李先生在2012年不慎被貨物壓倒,下半身活動能力受損,僱主當時未有報工傷。 李先生遂自行到勞工處呈報工傷,於門外卻遇到一名自稱「意外援助協會」的男義工,聲稱可為他找律師索償,李不疑有詐,便跟隨該義工到律師樓。

  6. 2017年5月27日 · 精神損傷職業病亦屬工傷 除了以上所說的情況勞工處表示僱員在遭遇意外後引致損傷那不論是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及精神損傷只要有充足的資料證明是與意外有關並會導致僱員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那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7. 2019年5月10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 不過補償的前提是,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須提供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直接僱主及總承判商的名稱和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 但謝先生表示,散工從來都是「有判頭叫開工就去」,當時亦只是以現金形式當日發放薪金,因此暫時未能提供合約證明證實其僱傭關係。 勞工處、法援署要求申訴對象. 工傷後,謝先生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謝指,處方曾替其去信惠康及宏輝物流有限公司,不過兩間公司都否認謝為其員工,後來謝獲勞工處轉介至法律援助署以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申索,惟獲法援署指需要確認誰為僱主才能提出入稟訴訟,而謝無法查明僱主下,無法提出訴訟,拖延數個月,法援署最後遞交資料日期亦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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