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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 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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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認可調解員」/「專業調解會員」/「普通會員」?. 為協助會員强化調解知識和技巧,本中心為會員提供多元化的持續專業發展機會及平台,例如深造課程、專業進修講座、國際學術研討會、個案轉介、師友計劃等,使調解成爲一門專業化、專門化而又 ...
香港和解中心成立於1999年,是香港首間獲政府認可為慈善機構的專業調解組織,擁有過千位來自不同專業界別的會員,於調解業界中具有領導地位。 二十多年來,本中心一直透過多元化的會務,致力推動調解發展,締造社會和諧。
凡完成 40 小時綜合調解員培訓課程,出席率達 100% 及課程末考試合格之學員可獲香港和解中心頒發『綜合調解員培訓證書』。 憑此「綜合調解員培訓證書」之學員可自行報考由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 “調評會” ) 統籌的資歷評核。
2024年9月8日 · 根據本中心既定的認可計劃,通過了專業調解訓練課程及調解員評核試的學生,將可加入成為本中心的專業會員(PMHKMAAC),並可列於本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上。
調解是一個完全自願的過程。因此,調解員及各方均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終止調解會議。 如能達成和解協議,有關爭議各方須在和解協議書上簽署;經簽署的和解協議對簽署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所有服務均適用於爭議各方。
問4: 調解員跟「和事佬」有甚麼區別?. 雖然兩者都為爭議作出一定程度上的促進改善,但兩者卻有明顯大的資歷、專業程度上的分別。. 進行調解的合資格調解員必須成功完成香港和解中心舉辦或與其他機構合辦的40小時綜合調解員培訓課程及相關考試後,參加 ...
家事法庭法官廖玉玲在2023年「調解為先」承諾書調解論壇題為《案件和解會議及調解員輔助案件和解會議》的簡介 (5-5-2023) (只有英文版)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在2023年「調解為先」承諾書調解論壇題為《案件和解會議及調解員輔助案件和解會議》的簡介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