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2. 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作出售賣令的申請通知書 (表格 32) 57 KB 166 KB

  3. 本電子預約系統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進行預約,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以下四種類型案件的新申請:. (1) 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 (LDPD),. (2) 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 (LDPE) ,. (3) 第IVA部與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有關的申請 (LDRT);以及. (4) 建築物管理申請 ...

  4. 提交新申請. 預約時間. 查詢/更改/取消預約/更改聯絡資料. 示範影片 連結. 為安全起見,請避免在公用終端機使用電子預約系統,以降低個人資料外泄風險。.

  5. 土地審裁處.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6.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 租務審裁處 (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 ...

  7. 土地審裁處 (英語: Lands Tribunal)是具備原訟和上訴的司法管轄權的 香港司法機構,位於 九龍 京士柏 加士居道 38號(即 前南九龍裁判法院 舊翼)。 歷史及概述.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 租務審裁處 (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審裁處是香港的審裁處中唯一可以聘請律師的。 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會轉往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現任土地審裁處庭長是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陳江耀 法官。 功能. 香港土地審裁處的四項主要司法功能: 發出收樓令及相關的補償命令;

  8. 土地審裁處 - 電子預約服務 如欲預約服務, 請依照以下步驟: 步驟1 - 閱讀指引 選取 "本人已閱畢上述指引並明白其內容 " ⇒ 按“繼續”

  9. 土地審裁處 ‐ 搜查預約資料 請填寫以下資料 (* - 必填項) 檔號 - 姓氏及電話號碼 姓氏 手提電話號碼 - 身分證明文件 * 香港身分證 (首4位數字或英文字母)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Birth Certificate(出生證明書 ...

  10. 申請收樓程序主要分兩個階段: 第1 階段﹕向土地審裁處或法院申請管有令狀及財物扣押令 (如業主需要,請看下文)。 第2 階段﹕向法庭的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土地審裁處或法院的命令,並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業主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 如大門鎖上並沒人回應,便須把通知書張貼於門外。 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會安排業主收樓。 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財物扣押令. 業主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用以扣押及售賣租客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物,抵償欠租。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