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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撿拾非葬於墳場內的骨殖 ( 表格241 )及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 ( 表格148 ); 出示近日拍攝的墓地/金塔相片遠景 (墓地/金塔面積 ...

  2. 申請須填寫“人類屍體進口申請書”[DH2437](可從衞生署網頁下載https://www.dh.gov.hk/tc_chi/useful/useful_forms/useful_forms_qpd.html),並提供由骨殖運出地當局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及離境證。 先人骨殖入境的詳情與本章第A(ii)段遺體入境手續

  3.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 J.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申請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 食物環境衞生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申請辦妥手續後,須安排由已登記石廠撿拾離世者的骨殖;已登記石廠名單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 在 撿 拾 骨 殖 後, 有 關 墳 場 辦 事 處 會 將“ 回 骨 殖 授 權書” [FEHB 150]發給申請,該文件適用於骨殖火化、重葬於公眾墳場、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4. 須先在當地領取死因醫學證明書、遺體防腐證明書及辦妥出境手續。 若遺體由內地運返香港,內地政府機關會要求申請帶同離世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並聯絡內地殮葬商,以取得離境批文。 經當地批准遺體離境後,可聯絡香港的持牌殮葬商或殯儀館安排在香港接收及運送遺體,並向負責運送遺體入境的公司提供受委託的殯儀館或殮葬商名稱。 若遺體經海路或陸路送返香港 — 在遺體運抵香港前,申請/受委託的殯儀館或殮葬商須向衞生署港口衞生處申請“人類屍體進口許可證”。 “人類屍體進口申請書” [DH2437]可從衞生署網頁下載:https://www.dh.gov.hk/tc_chi/useful/useful_forms/useful_forms_qpd.html。

  5. 在任何情況下,申請都必須作出法定聲明,聲明所提供的資料真確無訛,申請會因就撿拾骨殖所引致的法律責任或相關事宜負責。 如本署接納申請的原因及遞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會於14個工作天內簽發撿拾骨殖許可證。 如申請並非原先獲准安葬遺骸的人士(原申請),申請須獲原申請的書面同意,本署亦會聯絡原申請確認其意願。 若未能提供原申請的書面同意,本署會設法通知原申請有關申請,包括按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出通知信及以電話聯絡原申請。 如未獲回覆,本署會於下一個清明節及重陽節兩段期間,在有關墓穴上張貼告示 (除非原申請於期間已聯絡本處職員),要求原申請須在清明節/重陽節當日計一個月內,聯絡本署職員,提出其對有關申請撿拾骨殖的意見。

  6. 手續如下: 出示下列文件: 骨灰離港 - 先人必須在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 申請須出示火葬證明書,申請方可受理 (按香港的規定,把骨灰運入或運出香港無須申請。 但有些國家或會要求申請提供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才准許骨灰從香港運往當地); 骨殖離港 - 如欲將先人骨殖運往外國安葬,須提供由當地墳場發出的准許下葬文件及骨殖入口文件正副本 (文件須清楚寫明先人姓名。 如先人曾在公眾墳場安葬,姓名須與本署記錄相符); 填寫申請表格 ( FEHB 143 及/或 FEHB 148 ); 經本署職員核對資料後獲發許可證; 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繳費後到領證處領回火葬或土葬證明書。 註 : 如申請遺體離港,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如先人下葬不足六年,須另行辦理吊棺手續,方可將先人遷離墳場。

  7. a.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b. 離世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離世者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離世者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iii) 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如申請把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 “遷移骨殖許可證”。 申請須: — 遞交填妥的“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 [FEHB 148]; — 出示“回骨殖授權書” [FEHB 150];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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