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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機構於二零零零年推行一項《家事調解試驗計劃》,並為此於家事法庭大樓內設立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協助推行這項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完成後,由於成效顯著,能夠幫助正在分居或離婚的夫婦,在無需花費大量金錢進行訴訟下把問題解決,有見及此,司法機構繼續舉辦家事調解講座,並在多方面協助尋求調解的夫婦以非對抗的形式解決問題。 本單張旨在幫助你認識家事調解,以及調解給你帶來的好處。 此外,亦會介紹由綜合調解辦事處舉辦的家事調解講座。 甚麼是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為正在分居或離婚的夫婦而設,協助他們就有關子女和財務事宜的持續安排達成雙方均接受的協議。 這是一個自願參與的服務,由經過訓練的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的事宜作溝通和協商。

  2. 家事調解試驗計劃. 中期評核報告 (2002年4月) [英文版] pdf (1145 KB) 最後評核報告 (2004年1月) [英文版] pdf (2602 KB) 開啟PDF格式的文件須使用Adobe Reader。.

  3. 司法機構圖書館. 若查詢進一步資料,請聯絡 公開資料主任。 一、 法院登記處. 二、 法庭支援服務.

    項目
    說明
    1.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2.
    死因裁判官報告
    2.
    死因裁判官報告
    3.
    法庭服務簡介系列
  4. 下載調解中心服務表格:包括家事調解、綜合調解服務收費及轉介表,免費離異法律講座及約見律師服務時間表及申請表格

    • 背景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建築案件的調解
    •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調解
    • 公司案件的調解
    • 人身傷亡案件的調解
    • 綜合調解辦事處
    •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 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

    調解工組於2007年1月成立,其職權範圍是研究如何在各級法院的民事訴訟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在200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工作小組的運作提供以下的指引: “第一,其研究範疇是如何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即各方當事人是自願參與調解。第二,如各方當事人都同意嘗試進行調解,調解工作將由有關各方所挑選的司法機構以外的調解員負責。第三,由於調解在香港仍處於發展階段,工作小組宜採取循序漸進的方針開展其工作。” 調解工作小組在首次會議上協定,小組將集中研究如何在司法機構内制定措施,藉此推廣調解服務,促使各方當事人循此途徑解決民事糾紛。之後,工作小組定期舉行會議。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起實施。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司法機構其後於2014年11月發出新修訂的實務指示31。

    2006年9月,司法機構就建築爭議引入一項爲期兩年的調解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於2009年4月完結後,工作小組就計劃的成效進行檢討。司法機構其後決定發出“實務指示6.1”,藉此使試驗計劃中的安排成為永久措施。須注意,該實務指示訂明,任何一方如拒絕或不嘗試進行調解,而又沒有合理解釋,法庭可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2008年1月,司法機構在土地審裁處引入試驗計劃,藉此在建築物管理案件中推廣調解服務,並在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利便當事人尋求調解服務。經工作小組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後,司法機構在2009年5月透過“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BM No. 1/2009”,把試驗計劃中的措施制定為標準指示,由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2008年10月,司法機構推行爲期一年的自願調解試驗計劃,該計劃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A條而提出的呈請,以及根據同一條例第177(1)(f)條以公正公平為理由的清盤呈請。試驗計劃結束後,工作小組對計劃的成效感到滿意。司法機構已發出新的實務指示,把試驗計劃内的安排制定爲永久措施。

    工作小組探討如何在人身傷亡案件中,促使各方當事人參與調解,並於2008年2月成立人身傷亡訴訟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就香港調解會推行的“新保險調解試行計劃”進行研究,以決定有關措施是否適用於僱員補償案件。 在法律援助尚未涵蓋至調解時,新保險調解計劃已首先推出。在2011年11月,香港保險業聯會與香港調解會表示新保險調解計劃取得豐碩成果,解決僱員補償和工傷有關的索償糾紛,成功達到預期效果。該計劃的圓滿結束,正好標誌著調解服務另一階段的良好開始。

    司法機構設立了三個辦事處,分別是綜合調解辦事處、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和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向公衆人士就特定範疇内的調解事宜提供資訊和查詢服務。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綜合調解辦事處於2018年5月2日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綜合調解辦事處提供與法庭有關的調解資訊,包括涉及婚姻訴訟的家事調解、有關建築物管理的調解,以及其他民事訴訟的綜合調解,並回答有關的查詢。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為位於灣仔政府大樓的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的延伸,成立目的是讓更多訴訟雙方(主要涉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通過使用調解服務來處理糾紛。 自二○一八年十一月起,在律政司監督的先導計劃下,小額錢債審裁處將合適的案件轉介給當時的西九龍調解中心(即現時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的所在位置),以方便訴訟雙方考慮使用調解來解決他們的糾紛。先導計劃已於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結束。司法機構於二○二二年七月初接管該場地設施,並透過成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鼓勵更多訟訴人可使用調解服務。

    為配合實施“實務指示31- 調解”,各專業團體在工作小組的指導之下,就成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的構思進行討論。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於2010年7月12日開始運作,以非牟利擔保有限公司模式成立,旨在推動調解成為在香港解決爭議的方法之一。辦事處為需要使用調解服務來解決糾紛的當事人,特別是訴訟人士,提供一站式調解轉介服務。

    為鼓勵有關各方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進行的強制售賣土地的案件中考慮調解,工作小組支持及歡迎司法機構在2011年2月15日發出“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CS No. 1/2011”。土地審裁處會把訴訟人士有否參與調解程序,加入作為根據條例進行的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審理和裁定訟費的其中一項考慮。

  5. 其他人也問了

  6. 在2000年,司法機構展開了家事調解試驗計劃,並在家事法庭大樓內,設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地址:灣仔法院大樓113-116室﹞,協助推行有關試驗計劃

  7. mediation.judiciary.hk › tc › papers調解 - Judiciary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評估 (2011年9月) [只有英文版]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由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首年實施情況 (2010年12月) 司法機構調解資訊中心 (2009年12月)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的評估 (2009年4月) 家事調解試驗計劃 (2004年3月) 民事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