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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成立,以仲裁小額僱傭申。. 有關申每宗由不超過10名申人提出,而每名申人的申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 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則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 ...

  2. 地址: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0樓1012室 電話: 2927 8000 傳真: 2314 2947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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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由2021 年9 月17日起,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由每名申人的申款額不超過8,000 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元。. 有關條文載於《2010 年僱傭( 修訂) 條例》,並適用於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即2010 年10月 29 日當日或之後 ...

  5.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接獲申索書之後可安排僱傭雙方進行調停。如: 僱傭雙方未能(或相當不可能)藉調停達成和解; 任何一方(或僱傭雙方)拒絕進行調停;或. 則小額薪酬索償. {Cap.453: S.13, s.14(1)} 如僱傭雙方達成和解,則須簽署和解書,而該項和解須被視為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作出的裁定。{Cap.453: s.14(2),(4)} 在聆訊期間,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可傳召證人,亦可命令呈交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證據。僱傭雙方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但(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許可)可書面授權由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的職員代表出席聆訊;如僱主為一間公司,則可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代表出席聆訊。 {Cap.453: s.17, s.22, s.26}

  6. 《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修訂附表)公告》 ( 由勞工處處長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 第6條作出) 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21 年9 月17日起實施。 修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3條。 修訂附表(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附表,(a)(iii)段—— 廢除. “ 的條文”。 附表,英文文本,(a)(v)段—— 廢除. “his” 代以. “the employee’s”。 附表,(a)(v)段—— 廢除. “ ;或” 代以分號。 附表,(b)段—— 廢除. “ 是於1997 年6 月25日當日或之後產生的,或部分於該日期之前而部分於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產生的” 代以.

  7.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費用)規則》 ( 第453 章,附屬法例A)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Fees) Rules. (Cap. 453 sub. leg. A) 版本日期. Version date. 19.3.2020. 經核證文本. Verified Copy. 《法例發布條例》( ( 第614 章) 第5 條) (Legislation Publication Ordinance (Cap. 614), section 5) 如某內頁的頁底標明: .“經核證文本”;及.以下列表顯示的該頁的最後更新日期,該頁所載條文即視作於上述“版本日期”的正確版本。

  8.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的申案件。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申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或不得提出。 僱員提出的申項目中最常見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