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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或 MPF),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缺乏 競爭,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背景.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2. 積金局(MPFA)負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致力建立香港市民珍而重之的退休儲蓄制度。 請瀏覽本網站以瞭解更多強積金制度的最新資訊。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計劃」). 根據《税務條例》,你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薪俸税的僱員,在計算應課税入息時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利得税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税利潤時可扣除強制性的自我供 ...

  4. 以月薪 $ 10,000 來計算,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積金」計劃) 下,你的強制性供款應為每月 $500 ,因此你全年可得到 $6,000 的扣除( $500 x 12 )。 任何超過月薪的 5% 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税務上並不能獲得扣除。

  5. 簡介. 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 ...

  6.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作選擇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便必須讓現有及新加入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作出選擇。

  7.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主體法例 - 積金局 -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8.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就月薪僱員而言,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

  9. 強制性公積金. 香港人口急劇老化。. 2014 年,65歲或以上人士佔總人口15% 。. 預計到2034 年,所佔比例將會增至28%;而到2064 年,更會高達33%。.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於2000 年12 月實施之前,本港社會約340萬的就業人士中,只有約三分一享有退休保障。. 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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