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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譚得志 (英語: Tam Tak-chi ,1973年2月2日 — ),藝名 快必 。 香港 電台節目主持,畢業於 香港大學 中文系, 香港中文大學 崇基學院 修讀神學。 譚得志後來投身社會運動,以對抗保守的基督教和親建制勢力。 2013年曾加入 人民力量 ,並為前人民力量副主席;曾參與 雨傘運動 和2015年及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均未能當選。 由於涉嫌違反 港區國安法 ,自2020年9月開始一直還押至今。 電台主持 [ 編輯]

  2.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喊叫:「光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立判囚40個月。 他早前上訴時,引述英國樞密院早前一宗案例,指控方檢控煽動罪須證明其暴力意圖,並以此為他其中一個上訴理由。 上訴庭今 (7日)下判辭指該案例只屬附帶意見,認為並不適用於譚的案件,並駁回譚的上訴。 上訴庭又在判辭內重申,制訂煽動罪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此對於社會安定、繁榮及發展是不可或缺,並列出在兩情況下的言論才會被視作煽動,又指條文中已列明在4個情況下,即使提出強烈及尖銳的言論,都不會構成煽動。 上訴人譚得志因多次在示威時大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11項煽動罪成。 (資料圖片/吳德坤攝) 譚引樞密院案例指煽動罪需證明暴力意圖.

  3.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 譚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經早前開庭後,今日 (7日)頒布裁決,駁回譚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並維持原判。 判詞指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且有違控罪的立法原意,煽動意圖需依據特定法定框架及社會情況作詮釋。 譚得志 (51歲)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

  4.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審訊後被法官陳廣池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 「快必」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上訴指煽動罪控方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輔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結果將影響《立場新聞》等相關煽動案裁決。 上訴庭今早公布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 上訴庭今裁定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為簡易程序罪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

  5. 2024年3月6日 · 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2020年多番在擺街站時被指發表煽動言論包括有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2022年在區域法院經審訊被裁定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資料上訴庭將於明日7日下判辭上訴人譚得志49歲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上訴人譚得志被指在2020年時多番在街頭作出煽動言論,包括叫光時口號。 (資料圖片) 譚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

  6.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在2020年間涉多次在街站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多次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被控多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涉案言論並非只有一種詮釋又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 上訴庭今 (7日)裁定譚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均被駁回。 就譚得志提出,控方需就煽動罪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上訴庭不同意該看法,並認為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快必譚得志案.判辭解讀|官列兩言論會視作煽動 4情況下不受限.

  7. 2023年7月4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 譚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今(4日)開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 上訴方理據主要指根據相關條例,「煽動罪」不可在區院審理,並指若是依據《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控告,亦應交往高院處理。 控方則指該煽動罪是依據成文法作檢控,在區院處理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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