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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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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務守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1 而制定,旨在消除僱傭範疇中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並促進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平等就業機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深信,僱主、僱員及公眾人士瞭解到在僱傭範疇中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非常重要。 本守則旨在幫助僱員、其同事、僱主及其他有關人士瞭《性別歧視條例》所述的責任,亦會就防止在僱傭範疇出現歧視的情況及處理有關違法行為的程序及制度提供指引。 2. 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本港各機構的僱傭範疇, 2 除非其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
平機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 此外,平機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並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以及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性別歧視條例》(該條例) 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頒布,於一九九六年全面生效。 該條例規定,下述情況均屬違法: 因某人的性別而加以歧視
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但該要求沒有合理或實質理由支持。例子包括:業主只願意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 性別歧視條例 第29條 ),或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而又與工作表現無關( 性別歧視條例 第7條 )。
《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刊憲的法案 (2020年1月31日) 通過的法案 (2021年3月17日) 法律事務部報告 LS18/20-21 已於下列內務委員會議席上討論 ...
《種族歧視條例》於 2008 年 7 月制訂、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全面生效。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規定,在下列範疇內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參與會社的活動。
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本領、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年齡或性傾向而將他們拒諸門外。 以下的僱傭實務守則,供僱主和僱員雙方作為參考。 於工作間遭受歧視,怎麼辦? 如你發現自己遭受歧視,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說「不要」,尤其當你受到性騷擾。 記錄所發生的事情。 向朋友、家人或同事求助。 如果有工會代表,可告知工會代表。 向非政府組織或相關團體求助。 把事件告知你的僱主。 保留你的工作紀錄。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 認清你的法律權利。 平機會收到投訴後,會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 如調停不成功,你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