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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8月27日 · 戴志偉 (),區玉珊去年轟動全城的印傭遭僱主夫婦變態虐打案夫婦二人被裁定8項襲擊罪成一項非法禁錮則罪名不成立分別被入獄3年3個月及5年6個月42歲男被告戴志偉及其妻區玉珊41歲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兩人沒有法律代表只妻就刑罰上訴方面有法律代表。...

  2. 2013年9月19日 · 被告夫婦分別為戴志偉四十二歲和區玉珊四十一歲),分別報稱電器銷售代表及醫院助理。 兩人育有三名年齡介乎五至十二歲的子女。 區院暫委法官蘇惠德昨在判刑時指摘兩人的罪行,是持續反覆向事主Kartika Puspitasari三十歲施襲嚴重違反誠信情節嚴重其中女被告作為主導者殘忍惡毒男被告參與程度雖較低但未有阻止妻子的惡行。 官指事主誇張部分情節. 法官續指出,香港為海外員工的熱門工作地點,不少香港家庭都有聘請外傭,他們的生活習慣和文化背景有異,僱主需以耐性包容分歧,不應使用暴力,視對方為洩憤工具,法庭亦有責任保障不同國籍和工種的人士。 法官指兩被告長時間用暴力,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安全工作地點的名聲。

  3. 2022年10月7日 · 本索償案原告為Kartika Puspitasari被告分別是戴志偉及區玉珊兩名被告今日缺席聆訊故只有原告一方陳詞大律師陳詞時指原告長時間遭虐打令她有嚴重心理創傷及後更被診斷患創傷後壓力症精神科醫生認為合理病假是3年

  4. 2023年2月10日 · 原告為Kartika Puspitasari被告依次為戴志偉及其妻子區玉珊兩人均沒有到庭亦沒有委派律師出席多個外傭組織有到法庭索取裁決她們批評法律程序需時太長。 (劉安琪攝) 傷勢是經歷長時間襲擊所致. 判辭指,原告2012年成功離開被告的家,她接受檢查時,她身上有達45處新舊疤痕。 她的代表大律師指,該些大小不同的疤痕,是原告經歷長時間襲擊所致,該些傷痕仍會引致她痕癢或痛楚,她亦對自己的外表感苦惱和憂慮。 想起兩被告仍覺憂慮和不安. 原告的這段經歷,令她覺得沒有尊嚴,她至今想起兩被告仍感到憂慮和不安,情緒失控,她擔心會遷怒於小孩,與人相處亦感羞愧,時常發惡夢,並被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又因經濟拮据,未能進行手術或向精神科醫生求助。 被告夫婦須賠償86萬.

  5. 2023年2月10日 · 兩名被告人為時任僱主戴志偉及區玉珊他們缺席去年10月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日而原告人的律師行一直未能聯絡兩人他們亦沒有呈交相關文件兩人於2013年被時任區院暫委法官蘇惠德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等罪不成立但襲擊致身體傷害等罪成立區玉珊被判監5年半戴志偉被判監3年3個月兩人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14年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申請。 原告人遭熨斗壓臉及囚禁等 患創傷後壓力症. 早前案件審訊時提及,僱主曾用鞋打原告人的口部、用有熱力熨斗壓在其臉上、剪掉原告人的頭髮、以鎅刀割傷其上臂及腰、用索帶綁腳、以及用單車鏈襲擊其口部致門牙崩裂。 另外僱主亦在旅行期間將原告人綁在椅子上4日,並無留下食物及水。

  6. 2023年2月11日 · 原告人為 Kartika Puspitasari (案發時 30 歲,現年 40 ), 2010 年至 2012 年間為被告戴志偉及區玉珊的印尼家庭傭工。 原告方指 Kartika 有 45 處新、舊疤痕。 另一法醫報告則指,原告過去 2 年曾多次受僱主施襲,包括用刀襲擊而留下的「肥厚性疤痕」、有用拳擊打嘴所致的嚴重腫脹、又出現驚恐不安、焦慮等精神緊張症狀。 她因而損失 5 至 15 % 工作能力,及患不能根治的創傷後壓力症,要求向對方索償過百萬元。

  7. 2022年10月6日 · 原告是Kartika Puspitasari被告是戴志偉及區玉珊2名被告今日沒有到庭亦沒有委派律師出席。 原告代表大律師陳詞時指,原告在2012年10月接受檢查,證實她身上有45條新舊疤痕。 而原告在受僱2年期間,長時間遭受持續虐打,令她有嚴重心理創傷,及後更被診斷患創傷後壓力症。 由於創傷嚴重,故精神科專科醫生認為合理病假是3年。 另外,原告在這2年間不斷工作,沒有放假,又遭2名被告施虐,損害自尊心,因此要求加重性賠償。 大律師續指,另一宗涉及外傭Erwiana遭僱主羅允彤虐待一案,歷時約7個月,而本案施虐時間長達2年,形容情況更嚴重。 計及工作損失、將來醫療費用等,原告要求2名被告賠償約93.1萬港元,同時要被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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