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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5日 · 香港01就致電宏輝物流有限公司查詢該公司一名聲稱負責處理工傷個案的職員承認曾經接到勞工處通知有人報工傷但他解釋沒有聘請過該名謝姓員工另外又指宏輝為一間運輸公司員工多數為貨櫃車司機並無聘請過搬運工人他同時強調萬一有工傷會通報勞工處跟進不會漏報工傷個案。 勞工處轉介申請法援 職工盟:工人處於劣勢. 「公司當唔識你,就當我唔好彩囉,遇到咁嘅人! 」謝先生無奈嘆息說。 現時勞工處已轉介他申請法律援助,未來或許會入稟法院追討,「都係唯一的辦法! 今次事件中,謝指宏輝為其僱主,而是次工傷的工作地點為惠康,那惠康是否沒有責任賠償? 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解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引致受傷,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2. 2019年5月10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不過補償的前提是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須提供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直接僱主及總承判商的名稱和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但謝先生表示散工從來都是有判頭叫開工就去」,當時亦只是以現金形式當日發放薪金因此暫時未能提供合約證明證實其僱傭關係。 勞工處、法援署要求申訴對象. 工傷後,謝先生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謝指,處方曾替其去信惠康及宏輝物流有限公司,不過兩間公司都否認謝為其員工,後來謝獲勞工處轉介至法律援助署以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申索,惟獲法援署指需要確認誰為僱主才能提出入稟訴訟,而謝無法查明僱主下,無法提出訴訟,拖延數個月,法援署最後遞交資料日期亦已過。

  3. 2017年5月19日 · 現行香港的工傷補償制度是採用僱主責任制的僱主須按條例投購的私人保險以支付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角色關鍵若僱主對工傷個案提出異議保險公司一般會對這些爭議個案的賠償資格及賠償額進行檢視在此期間保險公司或相關公證行代表或會以不同形式接觸工傷工友例如要求工傷僱員簽署授權書索取醫療報告或病歷要求陪診要求接受指定醫生檢查等。 由於工傷工友不知道保險公司或公證行的來歷及目的,所以會感到惶恐不安。 有工友反映,有不良保險公司或公證行更藉以上的行為搜集不利僱員申索工傷補償的證據,向工人施壓,促其接受較低額補償金和解。 不良保險公司或公證行更藉以上的行為搜集不利僱員申索工傷補償的證據,向工人施壓,促其接受較低額補償金和解。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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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0年8月31日 · 現時牽涉工傷的現行條例分別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當中列明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違者可判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截至今年八月,違反相關法例的傳票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為7,000多元,涉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約35,000元,最低罰款額為3,000元;而去年平均罰款不足9,000元,個案中判得最重的罰款額也只是十萬元,為條例最高罰款額兩成。 即使法律寫了「監禁」,但翻查去年立法會文件,法例自生效至去年,64年來只有三宗個案被法庭判處緩刑,並沒有人被判即時入獄。 罰則落後欠阻嚇力 無效管制僱主. 從上述數字可見,即使有公司觸犯相關法例,多是以「罰款了事」,法例欠阻嚇力,而且罰款金額之少,也難以叫人正視工業意外及職業安全。

  6. 2016年10月3日 · 勞工處. 僱主拒認工傷或索取工傷賠償需時等情況時有發生有團體以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賠償制度作比較認為香港工傷保障範圍最狹窄勞工處欠缺判定工傷權冀該處擁相關權力另與其餘3地般設中央補償金讓受工傷的僱員可盡快得到賠償。 台日英工傷爭議由.

  7. 2020年11月16日 · 意外發生後僱主拒絕承認工傷責任沒有每月支付病假錢及賠償聲稱俊叔為自僱員工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家人多番為傷者追討無果唯有訴諸法律處理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余嘉浩認為僱主以假自僱聘用阿俊以節省開支亦作擋箭牌以推卸責任逃避工傷補償。 事發於8月24日下午2時許,63歲俊叔隨貨車到觀塘工業中心第四期停車場,他下車站在一旁等待司機泊車才搬貨,當司機倒車時,貨車尾板疑因人為錯誤被放下,俊叔走避不及被尾板「生劏」肚皮,頓時陷入昏迷。 事主在醫院深切治療部跟死神搏鬥多天,經歷13次大大小小的手術,近兩星期後才脫離危險期、回復清醒。

  8. 2018年11月29日 · 1. 0. 去年10月清潔女工娣姐於輕鐵元朗站被一名巴籍漢推下路軌,令她左手受創,不能發力,更需要看精神科及受失眠的煎熬。 然而勞工處判傷指娣姐損失永久工作能力僅3%,今(29日)娣姐取得賠償,只有13900.8元,她直言「點生活呀? 賠得雞碎咁多,租屋租唔起! 」她已考慮過年後再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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