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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不會就填報披露權益通知或回應個別事件的問題提供意見。. 證監會刊發的「第XV 部概要」提供了廣泛的指引,闡明在什麼情況下須填寫披露權益通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 有關內容,請到證監會網頁 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 ...
-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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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豁免申請
- 就第1、第3、第4或第5類情況而作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申請
- 申請有效期
- 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要求豁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交。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有關第1、第4或第5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所有申請必須以郵遞及/或電郵方式作出。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電郵: cfmailbox@sfc.hk 有關第3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投資產品部。
由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作出的豁免申請,均設有六個月的申請有效期,詳情如下: 如自證監會收到豁免申請的日期起計過了六個月,申請人仍未向證監會提供全部有關資料,該項申請將會失效,惟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長期限。就已失效申請繳交的申請費用將不會退還予申請人。 豁免申請一旦失效,申請人如欲就相同的金融產品申請豁免,便須重新作出申請,屆時其將須繳付新申請的申請費用及重複有關的申請程序。 就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前收到而未批給豁免的所有現有豁免申請而言,六個月申請有效期會被視為已在2017年10月1日開始,並將如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或之後收到的豁免申請般以同樣方式處理。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權益披露—證券借貸)規則》第8條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電郵:cfmailbox@sfc.hk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股權披露.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以下教材僅供送交存檔者參考以透過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披露權益具報。 上市法團的大股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以電子方式提交首份權益披露具報前必須在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先行登記。 互動學習網站教程 – 於網上以模擬方式指導用戶按照指示完成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用戶註冊及呈交披露權益具報. 示範短片 – 短片展示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的運作.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用戶指南.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常問問題. 登入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2022年12月21日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權益. 填寫披露權益的表格及指引. 證監會於2017年5月5日刊發披露權益具報的新訂明表格。 該等新表格將會在強制性以電子方式提交第XV部具報於2017年7月3日生效後取代現有表格。 即上市法團的大股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他們於上市法團的證券的權益的披露通知。 如觸發披露規定的事件在2017年7月3日或之後發生,送交存檔者必須使用新的訂明表格(新訂明表格載於以下“表格及指令於2017年7月3日生效”一欄),並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即將推出的新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 由2017年7月3日起《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具報及報告必須透過線上權益披露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不可再以專人送遞、郵遞、圖文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其在上市法團及該上市法團的有聯繫法團的股份及債權證權益。 公眾人士可利用以下的搜尋方法,在本網站內找到上述人士所披露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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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權益. 請注意香港交易所營運的電子遞交系統是用以呈交已填報的披露權益通知,以及發布根據證監會規定在香港交易所網頁披露有關資料的詳情。 請按 此 查閱更多有關如何透過電子遞交系統 (即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披露權益通知的參考資料。 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不會就填報披露權益通知或回應個別事件的問題提供意見。 證監會刊發的「第XV 部概要」提供了廣泛的指引,闡明在什麼情況下須填寫披露權益通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 有關內容,請到證監會網頁 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 ( 在規則及標準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 — 披露權益項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