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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殘疾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 「場所使用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定義,與《性別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定義相同。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會所的會員或準會員免受該會所的管理人員殘疾騷擾。
Others.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e.g. “Apple is good”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the exact phrase “Apple is good”. e.g. Apple AND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both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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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是指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或心智機能;全部或局部失去身體任何部分;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也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或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
立法會決議. 立法會於2022 年5 月25 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 第487 章) 第87(2)條提出和通過的決議。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2 年4 月26 日作出的《2022年殘疾歧視條例( 修訂附表5)公告》。 立法會秘書陳維安. 2022 年5 月25日.
《殘疾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殘疾人士在多個公共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處所使用以及貨品服務提供等,免受因其殘疾而遭受的歧視、騷擾和中傷。 根據該條例,若僱主基於僱員殘疾而給予差劣待遇,甚至解僱,均屬違法行為。
殘疾歧視.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 第 (2)1條,殘疾的定義是:. 身體或心智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因體內存在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外觀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