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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民事訴訟程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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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如法官認為沒有問題,則會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資料傳喚被告,被告在簽收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辯。 與原告一樣,被告亦可以不委託律師以及可以由自己製作答辯狀(無需以分條縷述的分式作出)交到法院辦事處,並提供相關的證據。 如果被告不作出答辯,則視其承認原告所指的事實。 若被告下落不明,則法院須採取措施找尋被告下落。
      www.dsaj.gov.mo/macaolaw/cn/data/docfiles/VA2102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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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dsaj.gov.mo › DsajInfo › docs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 一、 民事訴訟法典.............................................................P.1. 二、 刑事訴訟法典............................................................P.7. 一、民事訴訟法典. 1. 民事訴訟類型分為? 答:民事訴訟分為宣告之訴及執行之訴。 ( 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1 條) 2. 民事訴訟程序的宣告之訴分哪幾類? 答: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 ( 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1 條) 3. 何謂宣告之訴? 答:純粹旨在獲得就一權利或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宣告。 ( 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1 條) 4. 何謂給付之訴?

  3. 第一章 簡介澳門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簡圖第二章 訴訟前提中的請求第一節補充請求與擇一請求第二節概括性請求第三節將來到期給付的請求第四節請求之合併第三章 訴訟前提(續)第一節當事人能力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訴訟能力正當性之概念共同訴訟與聯合第四章 訴訟前提相關的概念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案件利益值在法院之代理管轄權訴權第五節 訴之利益第五章 訴訟類型及訴訟形式第一節宣告之訴第二節訴訟形式第六章 訴因及訴訟法律關係第一節訴因第二節訴訟行為第三節訴訟法律關係第四節在時間上的適用第七章 宣告之訴的普通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訴辯書狀階段第二節起訴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分發初端批示傳喚及通知答辯第七節 反訴第八節 清理及準備階段第八章 民事訴訟法的原則第一節訴諸公正的保障原則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4. 無須聘請律師外,訴訟程序亦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快捷今日為大家簡單介紹輕微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首先,原告須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遞交起訴狀並附上相關證據。 隨後,法院便會向. 被告作出傳喚,被告 可於十五日內答辯及提出證據,亦 可提出反訴請求(即反告原告)。 如被告提出反訴,法院會通知原告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及提出證據。 上述的. 起訴狀、答辯狀、對反訴的答覆等訴辯書狀,當事人可選擇自行書寫或以填寫由法院提. 供的表格的方式提交。 在法庭上,法官會嘗試調解雙方的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就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和. 調查證據,最後作出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對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所作的判決原則上不. 可提起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1285 至1295條的規定。

  5. 訴諸法院原則.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透過法院實現法律所給予之保護包括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對依規則向法院提出之請求予以審理並具有確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請求執行司法裁判。 ”該條規定了市民有權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訴訟事實上除了民訴法的具體規定外,《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亦對此作出了原則性的保障,“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 ”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市民訴諸法院的權利,就是因為法律並不鼓勵人們透過私力來解決爭端。 《民事訴訟法典》第二條規定:“以武力實現或保障權利並不合法,但在法律規定之情況及限制範圍內除外。

  6. 民事訴訟程序是公開的但屬法律作出限制之情況除外訴訟程序之公開使當事人或任何可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有權依法在辦事處查閱卷宗以及有權取得組成卷宗之任何文書之副本或證明而就此具有應予考慮之利益之人亦有該等權利

  7. 訴訟.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一條 ── 訴諸法院之保障. 第二條 ── 自力救濟之禁止. 第三條 ── 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辯論原則. 第四條 ── 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 處分原則. 第六條 ── 訴訟程序之領導權及調查原則. 第七條 ── 形式合適原則.

  8.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二編 - 法院. 第三編 - 當事人. 第二卷 -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第一編 - 訴訟行為. 第二編 - 訴訟程序. 第三編 - 保全程序. 第四編 - 訴訟形式. 第五編 - 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 第三卷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第一編 -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編 -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卷 - 普通執行程序. 第一編 - 一般規定. 第二編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第三編 - 交付一定物之執行. 第四編 - 作出事實之執行. 第五卷 - 特別程序. 第一編 - 推定死亡之宣告. 第二編 - 禁治產及準禁治產. 第三編 - 關於文件及卷宗之程序. 第四編 - 提交帳目. 第五編 - 關於債之特別擔保之訴訟程序. 第六編 - 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