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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差餉稅收歷史 [編輯] 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除獲特別豁免之外,香港所有物業均須評估差餉,應繳差餉數額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指定徵收百分率來計算。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某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3. 管理費在物業管理方面稱為物業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規定業主每月必需繳付的費用用於屋苑公共設施的日常管理, 保安, 清潔, 保養, 維修, 裝飾, 改善或美化工程或所有業主共享的支出(e.g. 政府部門/法庭的命令)。如有業主立案法團, 則是屬業主立案法團所

  4. 不久政府於1947年7月31日將估價官署易名為差餉物業估價署並正式設立署長主理該署職務1948年4月首次推行新估價冊9月再修訂印花稅條例》,對新轉易業權的物業收取百分之3的額外印花稅藉此取代原先按物業價格升值後產生差價而徵收的百之分10

  5. 根據《差餉條例》( 香港 法例第116章),除獲特別豁免之外, 香港 所有物業均須評估差餉應繳差餉數額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指定徵收百分率來計算。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某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開徵差餉的起源和早期發展情況. 香港 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 警隊 ( 差人 )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 街燈 餉項」、「 食水 餉項」、「 消防 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 香港 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差餉整合.

  6. 差餉的計算是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為每項物業計算 應課差餉租值應課差餉租值的定義是估計物業在指定估價依據日期作出租用途時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是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期間租金的市價按照物業的面積位置設施質素及管理水平等進行調整而計算。 假如樓價上升,租金會跟隨上升,應課差餉租值亦會隨之而上升。 物業的 應繳差餉 則是以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 百分比 的差餉徵收率計算(2006-2007的財政年度仍然是5%為差餉徵收率),再分四期繳交。 繳交 [ 編輯] 香港所有地產物業,包括私人物業及公共房屋,均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評估差餉,但建於 新界 鄉村的村屋,及由 新界原居民 擁有的 丁屋 ,則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7. 香港不記名文書證券. 以上文件複本及對應本. 以下表計算的任何印花稅,稅款不足1港元之數,須當作1港元計算繳付。 不動產轉讓 [ 編輯] 不動產轉讓需按照從價印花稅。 簽立買賣協議及其後的轉易契均需繳付印花稅。 一般來說,買賣協議會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以及就一式兩份的合約額外徵收$5的複本印花稅;其後的轉易契則會徵收定額印花稅$100。 但在無需簽立買賣協議的不動產轉讓個案下,轉易契則會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 買賣雙方均需負責分擔從價印花稅。 2024年2月28日起,政府撤消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亦不再區分是否首次置業,所有物業只以下表徵收從價印花稅(即該日前的第二標準稅率)。 從價印花稅 [ 編輯]

  8. 香港繁體. 折舊 (英語: Depreciation )在 會計學 是指在一個期間使用的部分使其提列成 資產 的減少以表示使用的紀錄。 例如房屋及建築就是其中一個須提列折舊的物品。 但是 土地 不需提列折舊,因為土地的總供給數量通常是固定不變的。 配比原則 的一個例子就是 固定資產的折舊 , 固定資產 可以貢獻 企業 營運的 經濟 效益在一 會計 期間以上,即使如此,其效益也會隨着時間的經過而為企業營運所耗用,也就是為了創造企業的營業收入提供其服務效益,所以依據 收入 費用配合原則,固定資產的成本必須在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逐期轉列為 費用 ,作為相關營業收入的減項,以計算營業損益,這個有系統的將固定資產成本轉成費用的方式,稱為「折舊」。 分類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