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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管條例》為物業管理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而不擔任管理 或監督角色的從業員無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 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

  2. 發牌制度已於2020年8月1日實施,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現可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申領牌照。 為使業界有充分時間適應新制度,發牌制度實施後的首三年為過渡期。 於2023年8月1日過渡期完結後,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如無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即屬違法。 2. 具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若未能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有關學歷及/ 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能否申領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期間具備所須的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但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的個人可申請及獲發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3. 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為行業訂立了專業資格,推動業界朝着專業化及優質化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牌照。

  4. 顯示申請人完成給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修讀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課程的文件(如適用); 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規格的申請人近照; 顯示申請人的住址及(如適用)通訊地址的文件;及

  5. 實施強制性發牌制度,以訂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資歷要求,既可提升專業水平,又可促使市民更加意識到聘用合資格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重要性。

  6. 上訴委員團(物業管理服務). 《條例》下就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制定的發牌制度於三年過渡期後於二 二三年八月一日全面落實。. 根據《條例》,任何人如因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就牌照及紀律相關事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訴。. 這些決定 ...

  7. 諮詢文件可於監管局的 網頁 下載。 歡迎市民在諮詢期內,透過電郵( consultation@pmsahk.org.hk )、傳真3696 1100)或郵寄至監管局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9樓904–5室)遞交意見。 監管局是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 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與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與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 完.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