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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 歡迎辭.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 我將全力以赴,帶領第六屆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港 ...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首腦 的 ...

    • 概览
    • 职务责任
    • 参选资格
    • 产生办法
    • 与立法会的关系
    • 现任长官
    • 离任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22年7月1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李家超宣誓就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基本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香港国安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报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主词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关系的条款: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参考文献:

    2022年5月8日,李家超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 。5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李家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于2022年7月1日就职 。

    2022年7月1日上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主要官员在李家超带领下宣誓就职。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4. 香港特别行政行政长官(又称“香港行政长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5. 欢迎辞. 我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社会踏上由治及兴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当选及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深感荣幸,亦知责任重大。. 我将全力以赴,带领第六届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 ...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英文: Chief Executive,CE),係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首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最高代表。 現時係由分別嚟自40個界別分組,代表唔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嘅1500人組成嘅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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