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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 署任。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 署任。

    • 主要职责
    • 历任行政长官
    • 资格
    • 产生
    • 离职
    • 福利及待遇
    • 候任待遇
    • 离任后待遇
    • 参见
    • 外部链接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上由400位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以320票击败杨铁梁、吴光正和李福善当选。 1997年7月1日,由香港回归祖国后第一届由董建华上任。 2002年,董建华取得762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自动当选连任。特首董建华当因健康问题为理由并不可能未完成第一届和第二届部份任期,2005年3月10日在第二届任期未完的情况下请辞行政长官职务,获国务院批准。按照《基本法》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并请辞后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于八年内不得参选行政长官。 曾荫权于2005年6月16日成为2005年行政长官补选中唯一一名候选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动当选,完成第二届行政长官馀下任期...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年满四十周岁 2.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 3. 在外国无居留权 4.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 是中国公民 由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开始,选举程序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所规管。其中该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立刻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1. 是现任行政长官,并且是连续第二届担任此职位 2. 是司法人员或订明公职人员 3.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被判定破产,而且并未根据该条例第30A或30B条获解除破产; 4. 其所持有的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并非是由香港特区发出的护照或身分证明书,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地区有关当局发出的入境证 5.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

    现时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四十个界别分组,代表7,971个行业东主、专业、劳工及宗教团体、乡里社团、地区组织、立法会议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重要全国性团体中的香港成员的1,5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及选出,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节录如下: 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

    辞职

    按《基本法》第52条,行政长官于以下情况必须辞职: 1.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弹劾

    按《基本法》第73(9)条,立法会议员可以向立法会动议弹劾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免职。

    行政长官获得编配官邸礼宾府。
    行政长官获得编配行政长官粉岭别墅,部份官方活动会于粉岭别墅举行。
    行政长官的坐驾车牌以香港区徽代替。
    行政长官年薪为政务司司长的112%;2017年7月,随著所有局长薪酬调高12.4%,而司长与局长之间的薪酬差距仍维持在3.5%的水平,行政长官年薪将调高至大约500万港元(月薪约41万港元)。
    香港警务处要员保护组提供保镖服务。
    使用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
    官方车辆不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1.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的就业规管。 1.1.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1.2.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征询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的意见。 1.3.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2.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2.1. 前任行政长官办公室。 2.2.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2.3. 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资料库:行政长官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资料库:行政长官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资料库:行政长官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歡迎辭.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 我將全力以赴,帶領第六屆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港 ...

  4. 欢迎辞. 我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社会踏上由治及兴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当选及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深感荣幸,亦知责任重大。. 我将全力以赴,带领第六届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 ...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取「特區首長」簡稱為 特首; 英文: Chief Executive, CE),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嘅首長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 嘅最高代表。. 現時係由分別嚟自40個界別分組,代表唔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嘅 ...

  6. 在保安局任職期間,他負責制定保安政策,包括治安、出入境及海關管制、消防及緊急救援、懲教及飛行服務等,並負責統籌保安局轄下六個紀律部隊和兩支輔助隊伍的工作。 李家超於二 二一年獲委任為政務司司長,輔助行政長官施政,並負責督導九個決策局的工作,統籌和協調跨局、跨部門工作,以及推展行政立法關係等。 李家超於二 二二年五月八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並於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第六任行政長官,於二 二二年七月一日就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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