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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增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分娩的合資格女性僱員;更新的「流產」定義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流產的女性僱員;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有關安排適用於《修訂條例》實施當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 《修訂條例》 常見問題解答 (PDF) 資料單張 (PDF) 《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 (PDF)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 「發還易」網站. 延長法定產假四個星期的《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 《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產假之後.

  2.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3. 2021年4月1日 · 自二 二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法定產假由十個星期延長至十四星期。 透過此計劃,僱主可以報銷形式申請發還已支付予僱員的第十一至第十四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4.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修訂條例》下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 酬(即第11個至第14星期),之後僱主可透過報銷形式向 政府申領發還該筆已支付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 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 ˝˙ ˛˝ ˛Ž ˇ ˛ˆ˝˘ ˝ ˙

  5. 2024年9月27日 · 香港的法定產假(Statutory Maternity Leave, SML)為懷孕的員工提供在分娩前後享有有薪休假的合法權利。這段時間允許母親休息、恢復並照顧新生兒,而無需擔心失去工作或收入。 您需要知道的關鍵細節 休假時長:員工有權享有14周的有薪產假

  6. 2020年7月17日 · 根據《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合資格僱員可在緊接十周產假後連續放取多四星期產假,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計算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每名僱員上限八萬元。

  7.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 4 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 14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僱員可一次過放取 5 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8. 作為僱員,你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只要你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並已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你亦須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

  9. 已支付14個星期產假薪酬的付款證明 僱員的懷孕證明 (檔案不得大於5MB,格式亦應為JPEG、PNG 或PDF。) 請留意: 你可提前建立帳戶並儲存申請草稿。申請應於 14天內提交。 否則,未提交申請的帳戶及申請草稿將於14天後被刪除。

  10. 2020年12月4日 · 勞工處今日(4日)宣布《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將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發言人指,《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4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產假之後連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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