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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籍笞罪者,皆棄市。

  2.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3.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4.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一〕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5. 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謂殺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 及吏受賕枉法, 謂曲公法而受賂者。

  6. 5 天前 · 有罪當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斬左止(趾),斬左止(趾)者斬右止(趾),斬右止(趾)者府(腐)之。 女子當磔若要(腰)斬者,棄市。 當斬爲城旦者黥爲舂,當贖斬者贖黥,(八八)當耐者贖耐。

  7. 斬左止者笞五百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