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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工應持守專業的價值觀和操守,並提升專業的知識。 社工應向有關機構報告任何有違專業工作守則而危害接受社會工作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並在有需要時維護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2. swrb.org.hk › cop2021 › doc工作守則

    社工的核心工作與社會公義和維護人權等的道德和政治觀念息息相關,而社工的價值觀需要對應和解決專業實踐時所 面對的困難。 社工應協助服務對象在眾多的可能性中,辨別值得追求和可改善他們福祉的目標;並協助服務對象選擇最佳的途徑實踐理想。 1.6 社工的介入過程會影響社會和人際層面的權力分配。 因此,社會工作專業應秉持社會公義和維護人權的價值觀;而這些價值觀也是其他國際性社工專業組織的工作守則的重要條文。 工作守則之法律基礎. 1.1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以下簡稱註冊局)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香港法例第505 章)第10(1)條,「為了就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操守(包括關乎該等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實務指引」,批准及發出《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以下簡稱「《工作守則》」)。

  3. 為了持守社工價值觀及服務對象權利,社工應向僱用機構提交建設性評論、回應及建議。 社工應就可能違反專業守則及有關規章的情況,提醒僱用機構。

  4. 一、社會工作價值取向 (Reamer) (一)、父權取向:道德時期,認為專業使命是提升案主正直品格,使案主能過完整、豐富的生活,不再依賴社會慈善。. 像是慈善組織會社時期. (二)、社會正義取向:弱勢族群其文化與經濟存在「結構問題」。. 像是睦鄰組織時期 ...

  5. 1. 社工從事其專業工作時,應持著誠實﹑誠信及盡責的態度。 2. 社工應守專業的價值觀和操守,並提升專業的知識。 3. 社工對專業提出評論時,應持著負責任和有建設性的態度。 4.

  6. 社會工作價值是主觀的判斷概念,有相當的持久性與穩定性。 而在行為上,是個人對、錯的認知判斷,對於行為具有相當的引導力。 對事物上是否顯示或隱常,甚至是一種表現自己的個性或群體特性的概念。 『Rokeach (1973)主張:「價值乃是一種持久的信念 (belief),在此信念影響下,個人或團體偏愛某種特定的行為方式 (mode of conduct)和存在的目標狀態 (end-state of existence)」。 』 (曾華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2006,p.42) "價值"是可以影響人類的行為,可是卻缺少普遍化。 價值是一種對事情對錯評斷,是一種提出證據的前提,不足跟事實相提並論。

  7. 社工的日常工作不應該以專業、服務機構和社工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應該凡事以服務對象的利益與和福利為優先的考慮。. 最吸引社工的東西不是崇高的社會地位、高薪厚職或特許的專業資格,而是看見有需要的人士得到關顧和獲得所需要的服務,讓自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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