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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退休計劃僱員. 1. 在哪些情況下,僱員有權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在上述情況下,你的僱主必須給予你只可行使一次選擇機會,並提供所需資料,助你為參加強積金計劃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作出決定。. 2. 獲強積金 ...

  2. 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都是為香港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但兩者的運作並不相同。 自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積金局豁免若干合資格及符合相關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遵守強積金規定。

  3. 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儲蓄,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4.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這些管限規則由僱主釐定;而在強積金計劃下,這些範疇均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釐定。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通常會在離職時提取權益,僱主普遍會以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歸屬比例,例如工作滿三年可提取30%權益,滿十年可提取100%權益。 至於計劃及基金組合則由僱主決定。 2000年12月1日後,僱員如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離職時必須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並將之由職業退休計劃轉移至一個強積金計劃。 「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個計算方法中得出的數額較小者:

  5.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作選擇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便必須讓現有及新加入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作出選擇。

  6.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獲授權為強積金的替代選擇,同時僱主亦可自願選擇採納職業退休計劃作為額外退休保障,為僱員提供強積金以外的保障。

  7. 積金新知》在強積金制度(MPF)實施之前,本港自1993年起推行自願性職業退休 制度,一般稱為職業退休計劃(ORSO)。 很多僱主在引入強積金制度之同時,仍然保留著職 業退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