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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上半年,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被判監共40個月,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件。 譚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 (7日)頒下判決,裁定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意圖,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譚得志 (50歲),上訴一方指出,控罪應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另質疑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 上訴一方亦指,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2024年3月5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上半年,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早前被判監40個月,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 譚早前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 ...
2020年12月3日 ·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7項控罪。 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陳廣池表明自己是《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故有權處理本案,法官指出不論由指定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他亦獲授權處理 ...
2022年3月2日 · 被告譚得志(49歲)今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餘下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不成立。 控罪指,譚得志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銅鑼灣崇光百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站A出口外、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干犯以上控罪。 法官陳廣池於書面裁決書指,他相信任何人都不爭議巿民的所有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凌駕其他人甚至國家社會的權利和國家安全,問題在於有否在合乎比例及情理的限制。
2020年9月8日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又名快必)被指於各區擺街站期間,多次叫口號,引發他人憎恨警隊及政府等,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傳票控罪,案件今 (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訊。 控方指譚涉於2020年3月至7月,在各區擺街站,期間叫70次「光復香港,時代革命」、90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引發他人憎恨警隊及政府等,甚至發表對中國政府充滿貶義的言論等,慫使他人犯法。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待進一步調查,被告還押至11月17日再訊。
2023年7月4日 · 上訴人譚得志 (50歲),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監40個月,另罰款5,000元。 控罪指,譚得志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銅鑼灣崇光百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站A出口外、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干犯以上控罪。 上訴一方指出,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裁判官將案件轉介往區院時,上訴人曾提出反對惟被拒。
2021年7月26日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1月至7月期間,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另涉於多區擺街站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不同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 案件原定今(2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表示唐英傑案明天(27日)於高等法院裁決,本案亦涉「光時」口號,控方開案陳詞或受影響。 法官押後案件至本周四(29日)再修訂開案陳詞,並要求控辯雙方屆時解答法官疑問,包括是否必然要接納唐英傑案的決定,以及是否要接納該案專家證人等。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6項控罪。 控方今表示,雖然已準備開審,但唐英傑案明天(27日)於高等法院裁決,控方或會因應結果修訂開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