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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上半年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被判監共40個月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件。 譚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 (7日)頒下判決,裁定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意圖,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譚得志 (50歲),上訴一方指出,控罪應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另質疑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 上訴一方亦指,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2. 2024年3月5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上半年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早前被判監40個月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 譚早前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 ...

  3. 2020年12月3日 ·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7項控罪。 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陳廣池表明自己是《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故有權處理本案,法官指出不論由指定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他亦獲授權處理 ...

  4. 2022年3月2日 · 被告譚得志49歲今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餘下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不成立控罪指譚得志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銅鑼灣崇光百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站A出口外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干犯以上控罪。 法官陳廣池於書面裁決書指,他相信任何人都不爭議巿民的所有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凌駕其他人甚至國家社會的權利和國家安全,問題在於有否在合乎比例及情理的限制。

  5. 2020年9月8日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又名快必被指於各區擺街站期間多次叫口號引發他人憎恨警隊及政府等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傳票控罪案件今 (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訊控方指譚涉於2020年3月至7月在各區擺街站期間叫70次光復香港時代革命」、90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引發他人憎恨警隊及政府等甚至發表對中國政府充滿貶義的言論等慫使他人犯法。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待進一步調查,被告還押至11月17日再訊。

  6. 2023年7月4日 · 上訴人譚得志 (50歲),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監40個月另罰款5,000元控罪指譚得志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銅鑼灣崇光百貨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站A出口外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及藍田啟田商場外干犯以上控罪。 上訴一方指出,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裁判官將案件轉介往區院時,上訴人曾提出反對惟被拒。

  7. 2021年7月26日 ·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1月至7月期間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另涉於多區擺街站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不同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案件原定今2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表示唐英傑案明天27日於高等法院裁決本案亦涉光時口號控方開案陳詞或受影響。 法官押後案件至本周四(29日)再修訂開案陳詞,並要求控辯雙方屆時解答法官疑問,包括是否必然要接納唐英傑案的決定,以及是否要接納該案專家證人等。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6項控罪。 控方今表示,雖然已準備開審,但唐英傑案明天(27日)於高等法院裁決,控方或會因應結果修訂開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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